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委内各处室、所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要求,我委开展了专项清规工作。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废止《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
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闽发改政策〔2007〕157号)。
2.《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提高省属社会事业重点公共建筑项目施工单位资质管理的意见》(闽发改重点〔2010〕773号)。
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支持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转型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55号)。
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调整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