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福州建设局】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2-06-09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精神,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1〕26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榕政办〔2022〕52号)的工作要求,为支持招标人依法自主择优选取中标人,有效提升承包单位履约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健全“评定分离”招投标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我市前期试点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城乡建设

                                                                          202269


附件下载:《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doc


《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精神,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1〕26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榕政办〔2022〕52号)的工作要求,为支持招标人依法自主择优选取中标人,有效提升承包单位履约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健全“评定分离”招投标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结合我市前期试点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现解读如下:

  1.开展“评定分离”试点工作。在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控制价<0.3亿且按规定应采用经评审最低价进行评标的施工项目中试行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其勘察设计项目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

  2.明确定标候选人推荐程序。采取“评定分离”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推荐定标候选人。对于设计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审结果推荐出3名不计排名的定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明确推荐定标候选人的理由;对于施工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从经评审后的合格投标人中推荐出3-6名不计排名的定标候选人。

  3.定标方案制定程序。采取“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方案的编制应纳入招标人“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在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编制完成。代建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建单位编制定标方案,代建单位应将定标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定标方案应纳入建设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招标人应在开标前确定定标时间,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申请定标场地,并组织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到定标场地完成定标工作,一个招标项目原则上只能开展一次定标工作。

  4.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应在定标前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设主任,由定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或推举的方式产生。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异议处理程序。招标人应在收到定标报告后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并同时公示定标方案。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或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落实保密工作要求。定标方案、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属于“评定分离”办法的核心文件,招标人应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8.强化招投标过程监督。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评定分离”招投标工作监管;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向派驻纪检部门报告招投标相关工作,及时移送违法违纪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