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2-07-01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试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推行投标人自主报价计价模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结合《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省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计价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实施细则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文件审查,对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我省相关计价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的,督促改正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评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30日

附件下载:闽建筑〔2022〕10号附件.doc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工程计价实施细则

 

一、招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下同)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按照现行国家计价计量规范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漏项、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不符、工程量偏差、未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等情形的,予以修正并调整工程造价。

(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应核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采用简易评标法的,应核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三)合同文件中的招标控制价包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组价信息(即包含定额子目信息)。

二、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下列事项:

(一)人工费价差调整

1人工费不纳入风险承包范围。合同履行期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指数和塔机人工费综合信息价格调整人工费价差,但中标价中的人工费总额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比值大于1.05或小于0.95的除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人工费总额比值产生误差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方式确定比值。

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但应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3.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

(二)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及其基准价格以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备项目与价格表》列明的为准。其中,甲供材料和其他材料费均不参与价差调整。

2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其价差按下列方式调整:

1)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计算,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2)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价格计算,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上述的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格。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综合信息价格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信息价格。

3)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4)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的数量以及报告期市场价格,承包人在采购前需向发包人申请确认,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价差调整依据。

(三)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与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单价,其风险承包幅度应控制在±5%以内。合同履行期间,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调整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

(四)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10%的,或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10%且不低于20%的,执行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的,对于增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低,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高。

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招标控制价原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无相同项目的。

1)现行计价定额能够满足计价要求的,按照现行计价定额规定计价,并参与下浮。

2)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按照市场询价方式协商定价,不参与下浮。

(五)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

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价,按分包人不含税中标价,并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以及税金计算。其中,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合计费率控制在6%-10%之间。分包人中标价中包含工程设备的,工程设备不参与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总价措施项目费。

(六)其他因素引起的价差调整

招标人应在工程招标阶段,根据工程项目地点选择就近的卸土点(消纳场),合理确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外运运距,编准编实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和编制说明中,应当明确外运运距。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运距据实调整。

 三、《福建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2017版)》(闽建筑〔201720号)的计价表格予以相应修订(修订部分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