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定”分离。招标项目将分成“评标委员会评审”和“定标委员会定标”两个独立的环节。评标委员会评标后择优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评标结束后,定标委员会采用记名投票法直接票决中标候选人。
2.“权”“责”统一。“定标决策权”还给招标人,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实现“业主负责制”的权责统一,有利于实现招标择优,促进合同履约,有效防治围标串标、投标挂靠等违法行为。
3.“价”“质”兼顾。招标人可以从企业资信状况、拟派项目团队、技术方案、履约管理能力等方面自主择优选取中标单位。引导投标人靠过硬的实力和良好信誉在市场中竞争,从制度根源上破解围标串标“顽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