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建设过程及运营维护期间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行为,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厦门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2023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建设过程及运营维护期间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以下简称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行为,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过程及运营维护期间涉及的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制定本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机制和具体实施办法,督促相关企业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台账,定期检查、督导相关企业落实“有限空间全部标识、危险作业全部审批、作业合同全部报备、作业人员全部培训、设备用品全部配齐”。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区级相关部门监管的工程、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监管。
第四条 各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施工作业单位,严禁其进场作业;对检查中发现的作业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约谈企业负责人、依法记入企业信用监管行为等;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生产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五条 建设(代建)单位、运营维护单位依法承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作业单位以及其他进入或参与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有限空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承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建设(代建)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管控措施,列足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作业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职责,及时足额拨付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建设(代建)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应加强对其委托的施工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核实承包单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签订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只包不管、以包代管”,禁止将有限空间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应充分考虑危险性较大的有限空间施工安全需要,明确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指导意见和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将危险性较大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列入监理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作业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对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应立即下发工程暂停令并及时报告建设(代建)单位。施工作业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及时向建设(代建)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施工作业单位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管控措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建设过程及运营维护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条 鼓励成立本市国有有限空间专业队伍,依法承接本市危险性较大的有限空间作业任务;按照本办法要求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各项要求;组织开展本市危险性较大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提供培训合格证明;提供危险性较大的有限空间作业专业设备租赁或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成立有限空间作业专业救援队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应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定期和专项检查,督促项目相关单位强化和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制度和定期轮训制度,未经培训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每年按规定对作业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监护人和作业人员,尤其是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颁发培训合格证明。安全培训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在有限空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 作业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施工期间,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等工作,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37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由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凡进入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经施工作业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台账,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项目运营维护期间,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运营维护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凡进入运营维护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经施工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报运营维护项目负责人同意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并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台账。
第五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作业审批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十七条 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对所有可能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范围进行风险辨识,确定有限空间作业的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八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严禁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九条 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测人员作业时应按上述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特点,分类配备相对应的通风、检测、防护、救援设备用品。所有设备用品实行清单式管理,定期检查更新。设备用品配备不齐全的,不得实施作业。
第二十二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和监护管理,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现场隐患治理情况,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检测、维护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施工作业单位在有限空间施工作业前,应将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施工作业期间,施工作业单位应针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对其他单位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危险性较大的有限空间作业应有安全员和作业监护人员双到位指挥。施工作业场地内有两个及以上单位同时施工作业的,建设(代建)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应牵头协调各方,明确安全责任划分,制定交叉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监护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及时撤离作业人员。
第六章 应急救援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有限空间作业发生险情时,施工作业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进入有限空间救援前,应当确定行动路线,并明确紧急撤离信号、方式和途径,严禁盲目施救。
第二十五条 施工作业监护人员应与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佩戴袖标并在有限空间外全程持续监护,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第二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因素主要有中毒、缺氧窒息、燃爆以及淹溺、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灼烫、坍塌、掩埋、高温高湿等。
危险性较大的有限空间施工作业,是指大型排洪箱涵、雨污水井、化粪池、雨污水管道、污水处理设施、沼气池、电力管廊、水利地下管道等作业和运营维护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作业活动。
施工作业单位,是指进入有限空间实施施工作业活动的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可根据自身业务实际制定出台相应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技术规程。各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轨道交通、隧道等有限空间作业根据工程特性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市政设施运维阶段有限空间作业按市政园林局印发的《市政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指引(试行)》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原文链接:http://js.xm.gov.cn/xxgk/zxwj/202301/t20230112_27145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