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厦门建设局】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3-02-13

厦建协〔202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单位履约履责能力,提升代建管理水平,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市建设局制定了《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单位项目履约履责能力,提升我市代建管理水平,现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代建单位履行项目代建管理职责的评价管理(简称“项目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评价分为季度评价、半年评价、年度评价,是指对代建项目的综合管理以及投资、进度、安全生产、质量、廉洁自律等代建履约履责内容进行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统筹负责全市项目评价工作;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项目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管理

  第五条 季度评价由市建设局、市重点办牵头组织实施:半年评价、年度评价由项目责任单位(未明确责任单位的,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实施。

  各区指定相应的部门配合开展季度评价,牵头组织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的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实施项目半年评价和年度评价。

  代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半年评价、年度评价材料。

  第六条 季度评价在当年每季度末组织实施,按照在建重点项目为主,区级项目或非重点项目为补充的原则,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选取评价项目。年度实现代建单位全覆盖(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具体评价程序如下:

  (一)项目代建单位自评;

  (二)市建设主管部门、市重点办牵头组织开展评价;

  (三)市建设主管部门、市重点办通报评价结果。

  季度评价结果加权计算后,作为代建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项目代建管理到位,进度、投资管控成效显著,工艺有所突破创新且季度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可对代建单位给予通报,并视情况记入良好行为档次。

  第八条 半年评价是以半年为频次,对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负责的实施代建管理的在建项目进行评价,由各区统筹安排项目。其中,重点项目当年至少组织二次(进行季度评价的可作为一次半年评价)、非重点项目当年至少组织一次(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评价程序如下:

  (一)项目代建单位自评;

  (二)项目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应体现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等级的差异化;

  (三)项目责任单位通报评价结果。

  半年评价结果应作为年度评价依据之一。

  第九条 年度评价由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年终对项目年度代建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标准详见附件3)。

  年度评价结果加权计算后,作为代建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市、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责任单位和建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代建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并相应记入项目季度评价、半年评价或年度评价中,作为代建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当年竣工的项目在年度评价时,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应同步对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履约履责情况进行竣工后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结果可作为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统筹委托代建业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在建项目的综合管理以及投资、进度、安全生产、质量等代建履约履责情况开展评价。

  第十三条市建设局、市重点办、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在项目评价中,发现存在综合管理以及投资、进度、安全生产、质量等问题的,可视情况对代建单位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一)责令限期改正。代建单位存在违反代建管理等相关规定的,可采取责令限期改正。

  (二)约谈警示。代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约谈其项目负责人、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责令限期改正:1.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整改到位的;2.代建单位或代建项目在相关管理部门检查或评价中受到问题通报或评价为不合格的。

  (三)记入信用监管。代建单位经约谈警示后仍未整改到位的可记入不良行为监管记录。

  第十四条 市、区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项目季度评价、半年评价结果对项目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评价为优秀等级的,推行绿色监管,实施较低频率的监督检查。

  (二)评价为良好等级的,推行蓝色监管,实施适度频率的监督检查。

  (三)评价为合格等级的,推行黄色监管,实施较高频率的监督检查。

  (四)评价为不合格等级的,推行红色监管,实施高频率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季度评价、年度评价结果对项目代建单位的履约履责,按项目代建协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项目评价结果以及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可纳入代建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国资或市、区相应主管部门)对代建企业领导业绩考核内容,与其绩效年薪挂钩。

  第十七条代建项目评价结果应当向有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可视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代建企业应健全企业内部奖惩经济责任机制,将项目评价作为奖惩经济责任之一落实到项目经理等项目部成员。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项目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委托代建管理的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组织对项目代建工作实施半年评价和年度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其他代建评价管理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代建项目季度评价指标表

  2.代建项目半年度评价指标表

  3.代建项目年度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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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代建工作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js.xm.gov.cn/xxgk/zxwj/202302/t20230213_27190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