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办筑〔2023〕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根据《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3〕2号),我厅在《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及信息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2018〕3号)和《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建办筑〔2018〕16号)等业绩补录政策基础上,根据我省建筑业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我省工程项目的业绩补录措施,并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市政工程类项目
(一)允许补录的项目范围
符合闽建办筑〔2018〕3号文件补录范围要求的总承包工程,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仍按原文件要求开展业绩补录。
工程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允许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下同)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的业绩补录模块(以下简称“业绩补录系统”)补录相应信息。
1. 已竣工验收合格,且项目基本信息已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但因线下办理纸质施工许可证,或因暂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无法展示的总承包工程或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下称“部分信息无法展示的项目”)。
2. 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并于近五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专业承包工程(下称“分包工程”)。相关总承包工程项目信息应当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查询到。
(二)允许补录的信息
1. 对于线下已办理纸质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允许补录施工许可信息和竣工验收信息;对于因建设单位等原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但施工过程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监督的工程项目,允许补录竣工验收信息。
2. 对于分包工程,允许补录分包工程的基本信息、分包工程合同信息以及分包工程竣工验收信息。
(三)补录流程
1. 对于部分信息无法展示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补录前向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补录申请。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后,在业绩补录系统上将其加入允许补录名单。施工单位补录并提交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提交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对于分包工程补录业绩信息,施工单位应先在业绩补录系统上选定对应的总承包工程项目。补录分包工程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后,自行选择由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确认或相应行业协会确认。
3. 业绩补录实行诚信承诺制。填报单位在提交补录业绩前,需将加盖公司印章的《诚信承诺函》(详见附件2)一并上传。
4. 补录信息经确认后,将推送至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项目信息正式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符合住建部“四库一平台”要求的项目信息,按规定推送至部平台。补录信息一经公开,原则上不再允许修改。
二、非房屋市政工程类项目
(一)允许补录的项目范围
对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电力、机电、矿山、石油化工以及文物保护工程等工程项目,或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相应专业承包工程(下称“其他专业的承包工程”),允许施工单位通过业绩补录系统补录工程项目信息。
(二)允许补录的信息
其他专业的承包工程,允许补录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施工合同、竣工验收信息等。
(三)补录流程
1. 其他专业的承包工程补录前,施工单位需取得省级相关行业协会或项目所在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补录信息以及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补录项目信息时,施工单位应将书面确认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传业绩补录系统。省建筑业协会根据书面确认意见,在系统中协助确认。
2. 填报单位在提交补录业绩前,应将加盖公司印章的《诚信承诺函》(详见附件2)一并上传。
3. 补录信息经确认后,将推送至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项目信息正式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补录信息原则上不再允许修改。
三、其他事项
(一)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已按照闽建办筑〔2018〕3号文件完成补录的总承包工程、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以及分包工程,施工企业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补传《诚信承诺书》;逾期未上传的,补录的项目数据信息不再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二)强化分包项目管理。施工企业按照闽建办筑〔2018〕3号文件补录的分包工程,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登录补录系统绑定对应的总承包工程项目(已绑定的除外)。逾期未完成绑定的,补录的项目数据信息不再在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填报单位应当对补录业绩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业绩补录的监管,发现业绩补录弄虚作假、重复补录或违规补录等行为的,应当对所涉企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补录存在弄虚作假的,应当按照信用评价有关规定予以扣分。
附件:1. 工程项目补录内容及上传材料表
2. 诚信承诺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7日
附件下载:闽建办筑〔2023〕2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