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厦建工〔2023〕77号
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桩基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建设工程结构质量,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闽建建〔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桩基质量与管理现状,现就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设计源头管理
(一)抓好勘察设计质量控制。勘察单位应履职尽责,对于桩基选型应结合场地地质条件提出合理化建议,勘察成果应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报告、建筑物重要性、荷载及场地周边等情况选择合理的桩型,充分考虑减少对场地周边的影响,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严格设计变更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桩基施工图审核把关。在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超限高层建设工程、专业技术性强的建设工程和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及时解决桩基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二)严格落实施工试成桩。建设(代建)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进行施工试成桩,以确定施工技术参数,后续施工中不得随意进行变更。因地质水文条件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经设计变更确认;属于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送施工图审查。
二、强化施工过程管理
(三)加强进场材料管理。施工单位应加强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对坍落度检验、混凝土强度检验试块制作应举牌拍照验收。建设(代建)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预制桩及其桩尖等构配件进行进场验收,各桩节应编码形成台账,并留存验收过程影像资料。同时,建设(代建)单位应定期比对桩基主要材料进场数量和实际用量,追溯具体桩号使用情况。
(四)严抓施工过程管控。施工单位应及时、真实、准确填写桩基施工原始记录和留存影像,监理单位应当天完成核对,形成一桩一档资料。预制桩的桩尖、各节沉桩过程、接头锚固或焊接,灌注桩的孔深、孔径、持力层和沉渣厚度检测,钢筋笼的起吊和就位连接等关键工序应留存含有施工、监理相关责任人的影像资料。灌注桩成孔质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施工直至符合要求。建设(代建)单位应每周抽查桩基施工档案资料不少于1次,并与现场抽查情况进行核对。
三、强化基桩检测管理
(五)严格桩长和钢筋笼长度检测。基桩验收前,应完成现行标准规范等规定要求的项目检测,并由建设(代建)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开展桩长和钢筋笼长度抽查检测。若涉及桩长或钢筋笼长度检测不合格的,应按不合格数量的3倍扩大检测。根据扩大检测结果,建设(代建)单位应牵头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最不利的情况提出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对包括不合格桩在内的整个工程的桩基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给出明确结论;设计处理方案应形成相应的设计文件,并经原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以单本施工许可证作为一个抽检项目,按预制桩、灌注桩、型钢桩、搅拌桩或旋喷桩等不同桩型结合不同功能(工程桩、地基加固或围护桩、止水帷幕等)进行分类,同一类型的桩长(灌注桩含钢筋笼长度)抽检数量为该类型基桩总数的0.5%,应不少于3根且不多于10根;当桩基总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应不少于2根;受检桩应均匀分布。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桩长和钢筋笼长度抽检数量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单本施工许可证含2个及以上单位工程的居住类建筑,每个单位工程中各类基桩抽检数量不少于1根。
2.单本施工许可证中1个单位工程的同一类型基桩总数超过2000根的,抽检数量为基桩总数的0.5%,且不多于20根。
3.地铁工程的一个站点(含车站主体和附属)、一个区间或一个车辆基地(段)工程作为一个抽检项目,抽检数量为其基桩总数的0.5%,应不少于3根且不多于10根;当抽检项目的部分结构(如车站附属)无法与其他主体结构同期施工的,剩余的可作为一个独立的抽检项目。
(六)严格检测过程管理。检测机构应完善检测过程和溯源管理,推行基桩验收检测全过程无间断影像管理。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检测全过程的质量管控,并对受检桩的桩位进行复核,对RTK定位、钻取桩底回次芯样、声波透射法探头测试深度、配重块堆载平台、检测最大试验荷载时的静载仪显示器等进行拍照影像资料留存。
四、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七)落实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桩基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桩基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体系,明确工作岗位职责,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牵头督促参建各方切实履约尽责。
(八)加强监督检查。市、区质量安全机构应每年开展在建桩基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并结合“双随机”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巡查工作,加大抽查抽测频率,主要检查相关责任主体对省、市桩基有关监管文件落实情况。
(九)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责任主体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不同情形予以“双随机”动态监管记分、记入企业信用监管记录、约谈企业负责人,涉及违法的予以立案查处。责任主体为我市国企的,视情况抄送国资监管部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9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js.xm.gov.cn/xxgk/zxwj/202309/t20230925_27882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