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3-11-30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2023〕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行政审批局,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一)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其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不予受理。

  (二)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二、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下放试点期间省厅在下放权限内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一)资质审批下放试点期间,省厅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权限内审批的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

  (二)下放试点期间,省厅审批的试点资质(含原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因试点期间在省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重组分立、跨省变更等事项,已换发省厅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三)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试点资质延续,可以向省厅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开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详见附件1)。

  (四)因企业发生合并、跨省变更等情形,省厅已颁发1年有效期试点资质证书,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省厅办理。

  (五)企业持有的同一张资质证书上既有省厅审批的试点资质,又有省厅原审批权限内资质的,试点资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资质延续;省厅原审批权限内资质按省厅有关规定,向省厅申请资质延续。

  三、关于我省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在审批权限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

  (一)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资质许可事项),其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和2024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申请换领资质证书。在延长后的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应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延续。资质审批部门重点核查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是否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满足的,准予延续,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不满足的,不予延续,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撤回资质证书。

  (二)企业申请省厅审批资质的延续,通过登录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https://zjt.fujian.gov.cn),点击“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按照《办事指南》、《企业资质常见问题》明确的有关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详见附件2),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无需办理延续,有效期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止。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本通知发布施行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2.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1

 

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公司曾在我单位申请办理       资质£证书变更、£新申请、£升级、£增项、£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延续。经我单位审查,该企业在申请上述资质许可事项时,£净资产、£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方面均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标准要求,且申请材料完整保存。我单位对核准结果负责。经动态核查合格,同意该企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办理           业务。

 

 

 

责任人:                                       经办人:

联系方式:

 

   单位:盖章                   

                  日期:                                 



附件2




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的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1.工程勘察资质

资质类别

序号

工程勘察资质类型

等级

专业资质

1

岩土工程勘察分项

丙级

2

水文地质勘察专业

丙级

3

工程测量专业

丙级





2.工程设计资质

资质类别

序号

工程设计资质类型

等级

行业资质  

1

水利行业

丙级

专业资质   

1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

丙级、丁级

2

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

丙级

3

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

丙级

4

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专业

丙级

5

市政行业(热力工程)专业

丙级

6

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

丙级

7

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

丙级

8

公路行业(公路)专业

丙级

9

水利行业(水库枢纽)专业

丙级

10

水利行业(引调水)专业

丙级

11

水利行业(灌溉排涝)专业

丙级

12

水利行业(围垦)专业

丙级

13

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

丙级

14

水利行业(城市防洪)专业

丙级

15

水利行业(水土保持)专业

丙级

16

电力行业(送电工程)专业

丙级

17

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专业

丙级

18

农林行业(营造林工程)专业

丙级

专项资质

1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

丙级





3.建筑业企业资质

资质类别

序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型

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6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7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8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9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10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1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12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级

专业承包资质   

1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2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3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级

4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5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6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7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8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9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10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11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12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13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14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15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16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17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18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19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20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三级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资质类别

序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类型

等级

专业资质

1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

丙级

2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丙级

3

公路工程专业

甲、乙、丙级

4

水利水电工程专业

甲、乙、丙级

5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

甲级、乙级

6

农林工程专业

甲级、乙级

事务所资质

1

事务所资质

不分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