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住建建筑〔2024〕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厦建规〔2021〕5号-筑),于2024年4月28日起开展2024年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在厦门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不包括劳务分包、混凝土专业承包、园林绿化企业),应当参与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以及信用综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账号注册
参评企业应在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注册账号,按要求在信用评价业务模块完整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
已经注册的企业要检查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是否完整,相关信息是否准确。
二、企业参评申报
参评企业必须在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信用评价模块提交参评申请,并选择参与“施工总承包系列”或者“专业承包系列”综合评价,同时按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
“施工总承包系列”综合评价结果可在“专业承包系列”中应用,“专业承包系列”综合评价结果不可在“施工总承包系列”中应用。
三、各项工作完成时限
(一)按季度进行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根据每个季度最后一天,企业所有仍在有效期的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等,按照计分规则得出建筑施工企业的季度评价得分和相应信用等级,每季度的评价结果于下一季度第二个月(2月、5月、8月、11月)的1日进行应用(2024年第一季度以实际评价完成时间为准)。
(二)参评一季度信用评价的企业必须于2024年5月10日前完成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的账号注册,完整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信息,按平台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三)参评企业必须于2024年5月10日前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提交参评申请,并选择参与“施工总承包系列”或者“专业承包系列”综合评价,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诚信承诺书(见附件示范文本)。
(四)各参评企业应当对照信用监管行为认定范围和档次操作标准,将应当由企业采集的相关信用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系统,2024年3月31日之前所取得的所有信用监管行为,须于5月15日前统一完成采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024年3月31日以后所作出的信用监管行为请在2024年5月20日后开始采集录入。
(五)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市质安站、市造价站、市建筑废土管理站、市招投标中心、市消防审验中心、局相关业务处室等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录入信用评价系统,2024年3月31日之前所作出的所有信用监管行为需在2024年5月15日前完成采集录入,同时提供各单位信用监管行为的采集审批表和依据文件(包括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2024年3月31日以后所作出的信用监管行为请在2024年5月20日后开始采集录入。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不良信用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符合评价指标规定的,纳入综合平台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生效的信用信息有效期按评价指标的规定执行。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企业账号注册并提交参评申请的,可参与下一季度评价批次评定。
五、综合评价平台登录地址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首页(js.xm.gov.cn)--业务系统--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平台(企业端)--信用评价。
六、综合评价平台技术支持
在线技术支持QQ群: 279519463、479534755、456276631
平台技术咨询电话:8123043
评价工作及相关政策咨询电话:8123094
七、工作要求
请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以免影响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信用评价基本流程
2.授权委托书
3.诚信承诺书
4.各部门办公电话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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