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评定分离”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厦门建设局】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08-14

厦住建建筑〔2024〕68号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评定分离”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标子要素设置原则

  定标子要素应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项目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设置经营主体的规模、注册地址、注册资金、市场占有率、负债率、净资产规模等作为定标子要素。

  二、定标子要素设置规定

  分档设置定标子要素评审标准,等差设置各档次分值,档次宜为3—5档。定标子要素及其权重设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价要素

  建设单位应合理设置报价各档次得分,不得随意压缩各档次得分差值,报价要素最低档得分为满分档的50%。

  1.报价要素权重的取值区间可为20%—30%。

  2.可参照类似工程下浮率合理设定报价评分标准,并在定标方案中说明设置理由,不得制定严重偏离市场报价的评分标准。

  3.可按照报价下浮率(扣减不可竞争费用)制定报价要素的评审标准。

  4.在定标方案中,建设单位确定报价下浮率满分区间中值K随机抽取范围,抽取范围定标前保密,幅度2%—4%〔保留两位小数,共200—400个点位;如:抽取范围为6.00%(含)-8.00%(不含)或8.00%(含)-12.00%(不含)等〕;清标工作开始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开标区,建设单位代表或建设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表(除清标小组成员以外)公开抽取报价下浮率满分区间中值K,抽取的K值前后各0.5%范围(区间起点含起点本数,区间终点不含终点本数)为满分区间(如:抽取报价满分区间中值K为8.78%,则K值前后各0.5%即〔K-0.5%(含)—K+0.5%(不含)〕为满分区间)。下浮率满分区间前后各递增或递减不低于1%(定标方案中需明确递增或递减的具体百分率,未明确按照1%计算)确定其他得分档次区间〔如:K-1.5%(含)—K-0.5%(不含)或K+0.5%(含)—K+1.5%(不含)为第二档得分区间,:K-2.5%(含)—K-1.5%(不含)或K+1.5%(含)—K+2.5%(不含)为第三档得分区间,依次确定〕。

  (二)实力要素

  实力子要素最低档得分为满分档的50%,但未参加答辩或没有任何奖项、业绩的可增设零分档次。

  1.实力要素的权重不高于50%。实力要素包含不少于3个子要素,且每个子要素权重不超过其他子要素权重的3倍。陈述、答辩子要素的权重不高于10%,其中项目应急保障能力部分的陈述权重不高于5%。

  2.工程奖项。可设置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项(特指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水运交通优质工程奖、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奖、中国市政金杯奖等)、省级、设区市级优质工程奖项。

  工程奖项满分档的评审标准不得高于以下标准:近五年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个数不超过1个或者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不超过2个;招标项目的质量目标为省优(含)以上的,满分档不超过以下标准:近五年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个数不超过2个或者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不超过3个。

  3.工程业绩。工程业绩特征指标设置不超过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近五年,企业满分档的业绩个数不超过2个,个人满分档的业绩个数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设置奖项业绩。

  4.资质等级。资格条件的资质等级可提高一级作为投标人的资质的满分档。

  5.陈述及答辩

  定标委员会对某定标候选人答辩评分高于满分标准的90%(含)或低于50%(不含)时,必须详细阐述具体理由(字数不少于50字)。

  (三)信用要素

  信用要素的最低档得分为满分档的50%。

  1.信用要素的权重可为20%—30%,鼓励房建市政工程运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权重不低于信用要素总权重的一半。

  2.信用要素可运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厦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评价结果、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分、福建省及厦门市行业主管部门新增的信用评价结果。建设单位可根据招标项目所属行业和特点运用一项或多项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公路、水运、水利等专业工程运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3.如运用厦门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满分档的评审标准不超过信用等级A级基准分10分,信用评审原则上依据最新的信用评价结果。

  本通知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即2024年8月20日及以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与《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规范施工招投标“评定分离”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建筑〔2022〕112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