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管理的通知》(厦住建规〔2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在申报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时,如何办理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变更?
答:招标人及中标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将中标通知书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作为实质性内容订立合同。
除了《通知》中允许变更的第(三)款情形外,在申报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前,中标人确认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无法到岗的,招标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首次申报招标项目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解除合同。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也可根据原评(定)标方法按下列方式确定新的中标人:
1.招标人从已公示的中标候选人中依序确定新的中标人;
2.采用评定分离办法的,招标人从其他定标候选人中采用原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新的中标人。
原评(定)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出席的,可按原评(定)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补足评(定)标委员会成员。
招标人未按上述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和订立合同的,不得申报招标项目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
二、同一个项目同一份施工合同(同一个项目的认定标准以项目代码为准),招标人分时序或分期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自办理第一次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后,后续已按规定办理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可按照变更后的人员申报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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