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科〔2025〕5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城管局(委),福州市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执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我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根据《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5〕4号,以下简称“新评价办法”),省住建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工程勘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5年版)》《福建省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5年版)》(以下简称“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评价标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均按新评价办法和新评价标准进行采集、认定。
二、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自动对接获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登记的省内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息。企业首次按新评价标准参评的,应当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确认,完成确认的企业得起评分70分,未进行确认的按65分计算起评分。
三、企业首次按新评价标准参评的,业务情况和经营情况的填报周期为该年度1月1日至上一季度最后一日。之后按新评价标准填报上一季度的业务情况和经营情况。
四、按原评价标准(2018年版)公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延续使用至2025年10月10日首次按新评价标准公布的前一日。
五、福建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试运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福建省工程勘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5年版)
2.福建省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5年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27日
附件下载:闽建科〔2025〕5号附件.rar
原文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fxwj/202502/t20250207_6712117.htm
附件1
| 福建省工程勘察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5年版) | |||||||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 内容 | 评价指标 | 分值 | 有效期 | 评价方式 | 备注 |
| 1 | 基本 信息 | 1.1基本情况 | 1.1.1 企业登记确认工程勘察资质信息即参与信用评价,得起评分70分。 | 70分 | 长期 | 1.系统自动对接,企业确认后自动参与评价。 2.企业资质信息变更,由企业如实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系统自动对接获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登记的省内外工程勘察企业信息,将企业资质有效期内具有工程勘察(不含劳务)资质的企业纳入信用评价对象。 2.按照本评价标准首次开展信用评价,企业需确认资质信息。系统未显示企业或企业信息有误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企业未确认资质信息的按65分计算起评分。 3.企业资质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信息变更。 |
| 1.2业务情况 | 1.2.1 企业如实填报上一季度工程勘察新签合同额,得5分; 未填报的,不得分。 | 满分 (5分) | 一季度 | 企业如实填报,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省外企业,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按照住建部、国家统计局《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统计口径,填写企业上一季度新签定的工程勘察业务的合同额合计,不包括岩土工程治理中的施工部分; 2.企业按照清单格式填写(省内企业填写全部新签合同额、省外企业填写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新签合同额),并提供相关工程勘察合同核验; 3.工程勘察合同额以“万元”为单位。 | ||
| 1.3经营情况 | 1.3.1 企业如实填报上一季度工程勘察营业收入,得5分; 未填报的,不得分。 | 满分 (5分) | 一季度 | 企业如实填报,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省外企业,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按照住建部、国家统计局《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统计口径,填写企业上一季度实现的工程勘察业务收入合计,不含岩土工程治理中的施工收入; 2.企业按照清单格式填写(省内企业填写全部工程勘察营业收入、省外企业填写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的营业收入),并提供相关省内外票据核验; 3.工程勘察收入以“万元”为单位。 | ||
| 2 | 优良 信用 信息 | 2.1工程质量类 | 2.1.1 企业承接的工程勘察项目获得以下国家级奖项的: (1)由住建部组织评选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每一项得5分;银奖,每一项得3分; (2)由住建部组织评选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每一项得5分;二等奖,每一项得3分;三等奖,每一项得2分; (3)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织评选的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每一项得3分;二等奖,每一项得2分;三等奖,每一项得1分; (4)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每一项得3分; (5)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每一项得1分; (6)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每一项得1分。 注:1.同一项目取得多项国家级奖项的,由企业选择加分项目,只计取一次; 2.同一项目有多家勘察单位的,按勘察单位数量平均分配得分。 | 满分 (5分) | 2年 | 企业如实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以住建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公布文件为准; 2.勘察单位以公布文件中注明的单位为准,其中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勘察单位,还应提供工程勘察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 |
| 2.1.2 企业承接的工程勘察项目被认定为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 (1)综合类:一等,每一项得1分;二等,每一项得0.5分;三等,每一项得0.25分; (2)专项类:一等,每一项得0.5分;二等,每一项得0.25分。 注:1.同一项目同时取得国家级和省级奖项的,由企业选择加分项目,只计取一次; 2.同一项目有多家勘察单位的,按勘察单位数量平均分配得分。 | 满分 (3分) | 2年 | 企业如实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以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的公布文件为准,公布文件应是主动公开,在官方网站上可查询; 2.勘察单位以公布文件中注明的单位为准。 | |||
| 2.1.3 企业承接的工程勘察项目被认定为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 (1)对应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加分标准50%加分(标准无法对应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每一项不超过0.5分; (2)企业在同一个设区市取得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加分满分值为1分,超过1分的,以1分计算。 注:1.同一项目同时取得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奖项的,由企业选择加分项目,只计取一次。 2.同一项目有多家勘察单位的,按勘察单位数量平均分配得分。 | 满分 (2分) | 2年 | 企业如实填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公布文件为准,公布文件应是主动公开,在官方网站上可查询; 2.勘察单位以公布文件中注明的单位为准。 | |||
| 2 | 优良 信用 信息 | 2.2科技 进步类 | 2.2.1 企业作为完成单位获得以下每项科学技术进步奖: (1)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不分等级),每一项得3分; (2)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一项得2分; (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每一项得1.5分; (4)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每一项得1分。 注:1.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学技术奖中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项;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中的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项。 2.同一项目只计取一次。 | 满分 (3分) | 2年 | 企业如实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科技部门户网站公布文件为准; 2.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公布文件为准; 3.完成单位以公布文件中注明的获奖单位为准。 |
| 2.2.2 企业完成并经验收通过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1)完成每一项住建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并经验收通过的,总分2分。存在多家完成单位的,第一完成单位得1分,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每家得分为0.5分,其他单位不得分; (2)完成每一项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住建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并经验收通过的,总分1分。存在多家完成单位的,第一完成单位得0.5,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每家得0.25分,其他单位不得分。 注:同一项目只计取一次。 | 满分 (2分) | 2年 | 企业如实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以住建部、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住建厅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文书以及验收证书、验收意见书等证明文书为准。 2.完成单位以验收证书、验收意见书中注明的单位及排序为准。 | |||
| 2.2.3 企业作为主编单位编制完成国家、行业和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图集): (1)主编完成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代号:GB、GB/T,不包含产品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代号:CJJ、CJJ/T或JGJ、JGJ/T,不包含产品行业标准),每一项得2分; (2)主编完成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含图集)的,每一项得1分。 注:同一标准有多家主编单位的,按主编单位数量平均分配得分。 | 满分 (2分) | 2年 | 企业如实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以住建部、福建省住建厅的公布文件为准; 2.主编单位以住建部、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中注明的单位为准。未明确主编单位的,按编制单位排名取前3家。 | |||
| 2.3通报 表扬类 | 2.3.1 企业参与抢险救灾、援建或抗疫活动的: (1)受到福建省委、省政府或住建部通报表扬,一次得2分; (2)受到设区市委、市政府或福建省住建厅通报表扬,一次得1分。 注:同一事项,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 | 满分 (2分) | 2年 | 企业如实填报,其中第(1)项和省住建厅作出的通报表扬,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其他通报表扬由作出通报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审核。 | 1.抢险救灾活动应为实际参与抗击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对于提供资金或物资援助而没有参与实质性抢险救灾的,不列入信用评价; 2.以福建省委、省政府、住建部、设区市委、市政府、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的文件为准,公布文件应是主动公开,在官方网站上可查询;感谢信、表扬信、锦旗、奖牌等不列入信用评价; 3.应提供参与的现场图片、影像材料、新闻媒体报道等佐证材料。 | ||
| 2.3.2 企业开展工程勘察活动中受到通报表扬的: (1)受到住建部或福建省住建厅通报表扬的,一次1分; (2)受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一次0.5。 注:同一事项,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 | 满分 (1分) | 2年 | 企业如实填报,其中第(1)项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其他通报表扬由作出通报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审核。 | 1.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公布文件应是主动公开,在官方网站上可查询; 2.公布文件内容应体现企业开展的工程勘察活动; 3.感谢信、表扬信、锦旗、奖牌等不列入信用评价。 | |||
| 3 | 不良 信用 信息 | 3.1市场交易类 | 3.1.1 将承包的工程勘察业务转包的,1次扣20分。 | 扣分累计(不设扣分限值) | 1年 | 1.按照“谁查处、谁采集”原则,由各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 2.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由企业主动填报,不良行为发生地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住建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企业主动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 涉及司法机关判决、不起诉决定,由企业主动填报,案件发生地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以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不起诉决定书为准。 |
| 3.1.2 将承包的工程勘察业务违法分包的,1次扣10分。 | |||||||
| 3.1.3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业务的,1次扣20分。 | |||||||
| 3.1.4 超越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业务的,1次扣20分。 | |||||||
| 3.1.5 在投标过程中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1次扣20分。 | |||||||
| 3.1.6 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1)受到行政处罚的,1次扣20分。 (2)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确认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1次扣20分;因被不起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再重复扣分。 (3)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判串通投标罪的,1次扣40分。 注: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判决或不起诉的,计取最高扣分。 | |||||||
| 3.1.7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1次扣5分。 | |||||||
| 3.1.8 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1次扣5分。 | |||||||
| 3.1.9 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招投标投诉,1次扣10分。 | |||||||
| 3.2 项目 管理类 | 3.2.1 工程项目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且勘察单位负有责任的: (1)属于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1次扣20分; (2)属于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1次扣40分; (3)属于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1次扣80分; (4)属于特别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1次扣100分。 | 扣分累计(不设扣分限值) | 2年 | 1.企业如实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2.企业逾期不报的,由项目所在地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以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 ||
| 3.2.2 企业在工程勘察活动中存在以下不良行为: (1)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编制工程勘察文件的,1次扣2分; (2)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1次扣5分; (3)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的,1次扣2分; (4)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1次扣2分; (5)原始记录弄虚作假或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1次扣5分; (6)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的,1次扣2分; (7)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的,1次扣2分; (8)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1次扣2分。 | 1年 | 1.各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 2.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由企业主动填报,不良行为发生地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住建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企业主动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以行政处罚文书为准。 | ||||
| 3.2.3 企业承接的工程勘察项目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被通报点名的: (1)住建部组织的监督检查,每一项扣2分; (2)省住建厅组织的监督检查,每一项扣1分; (3)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每一项扣0.5分; (3)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每一项扣0.5分。 注:同一项目,只计算一次最高扣分。 | 限值 (10分) | 1年 | 1.各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 2.住建部通报点名的,由企业主动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1.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文书为准; 2. 企业被扣分后再次因同一项目被通报点名的,扣分值就高计算,时间从再次被通报点名起重新计算。 | |||
| 3 | 不良 信用 信息 | 3.3综合管理类 | 3.3.1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证书的,1次扣20分。 | 扣分累计(不设扣分限值) | 1年 | 1.各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 2.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由企业主动填报,不良行为发生地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住建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由企业主动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以行政处罚文书为准。 |
| 3.3.2 企业在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1)未骗取到资质的,1次扣5分。 (2)已骗取到资质的,1次扣10分。 | 以行政处罚文书为准。 | ||||||
| 3.3.3 企业在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报、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1)未骗取到个人执业资格注册或个人执业资格的,1次扣2分。 (2)已骗取到个人执业资格注册或个人执业资格的,1次扣5分。 | 以行政处罚文书为准。 | ||||||
| 3.3.4 企业以买卖、租借或其他形式非法取得个人执业注册证书的,1次扣5分。 | 以行政处罚文书为准。 | ||||||
| 3.3.5 企业在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数据等级调整、数据信息勘误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协助他人弄虚作假的,每发现1次扣10分。 | 以行政处理文书为准。 | ||||||
| 3.3.6 企业在信用信息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或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信用分的,每发现1次扣20分。 | 2年 | 以行政处理文书为准。 | |||||
| 3.3.7 企业开展工程勘察活动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案件调查或处理的,1次扣20分,至企业配合为止(不少于1个月且不超过1年,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文书为准)。 | 不超过1年 | 以行政处理文书(确认书)为准。 | |||||
| 3.3.8 企业在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中存在以下不良行为: (1)因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被统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一次扣5分。 (2)未如实、按时报送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年度报表的,一次扣2分。 | 1年 | 1.第(1)项由企业如实填报,企业注册地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由企业注册地评价实施单位填报。 2.第(2)项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采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 1.第(1)项以行政处罚文书为准。 2.第(2)项指企业填报上一年度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年度报表情况,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为准。省外企业提供系统截图信息。 | ||||
| 3.3.9 企业未按照本标准第1.2条、第1.3条如实填报工程勘察新签合同额、营业收入的,每发现1次扣1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限值 (对应项分值) | 1年 |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 | 以行政处理文书为准。 | |||
| 3.3.10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的,1次扣40分。 | 扣分累计(不设扣分限值) | 1年 | 企业主动填报,案件发生地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以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为准。 | |||
| 3.3.11 企业在我省开展工程勘察活动中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每1次扣1分。 | 1年 | 1.各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 2.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由企业主动填报,不良行为发生地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住建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企业主动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以行政处罚文书为准。 | ||||
| 3.3.12 企业在工程勘察活动中存在其他不良行为被省住建厅曝光的,根据造成的后果,予以相应扣分(每1次扣分不超过1分,在相应文书中明确)。 | 1年 | 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 | 以行政处理文书为准。 | ||||
| 注:1.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效期从信息生效之日起计算。 2.上述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所涉的工程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 3.企业季度信用总得分,除另有规定外,取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点后的数字小于0.25分(不含0.25分)不予计算;大于或等于0.25分,小于0.75分,计为0.5分;大于或等于0.75分,计为1分。 | |||||||
附件2:
| 福建省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5年版) | |||||||
| 序号 | 评价项目 | 评价 内容 | 评价指标 | 分值 | 有效期 | 评价方式 | 备注 |
| 1 | 基本 信息 | 1.1基本情况 | 1.1.1 企业登记确认工程设计资质信息即参与信用评价,得起评分70分。 | 70分 | 长期 | 1.系统自动对接,企业确认后自动参与评价。 2.企业资质信息变更,由企业如实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系统自动对接获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登记的省内外工程设计企业信息,将企业资质有效期内具有建筑或市政行业工程设计相应资质(包括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序列,不含专项资质)的工程设计企业纳入信用评价对象。 2.按照本评价标准首次开展信用评价,企业需确认资质信息。系统未显示企业或企业信息有误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企业未确认资质信息的按65分计算起评分。 3.企业资质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信息变更。 |
| 1.2业务情况 | 1.2.1 企业如实填报上一季度工程设计新签合同额,得2分; 未填报的,不得分。 | 满分 (2分) | 一季度 | 企业如实填报,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省外企业,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按照住建部、国家统计局《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统计口径,填写企业上一季度新签定的工程设计业务的合同额合计,包括新签工程设计项目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额中的设计部分。如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未对设计部分合同额单独罗列的,应根据该项目报价组成或者本公司取费方法予以拆解; 2.企业按照清单格式填写(省内企业填写全部新签合同额、省外企业填写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新签合同额),并提供相关工程设计合同核验; 3.工程设计合同额以“万元”为单位。 | ||
| 1.3经营情况 | 1.3.1 企业如实填报上一季度工程设计营业收入,得3分; 未填报的,不得分。 | 满分 (3分) | 一季度 | 企业如实填报,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省外企业,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按照住建部、国家统计局《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制度》统计口径,填写企业上一季度实现的工程设计业务收入合计,包括工程设计项目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收入中的设计部分。如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收入中没有对设计业务收入单独罗列,应根据该项目报价组成或者本公司取费方法予以拆解后,计算设计部分的收入; 2.企业按照清单格式填写(省内企业填写全部工程设计营业收入、省外企业填写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设计的营业收入),并提供相关省内外票据核验; 3.工程设计收入以“万元”为单位。 | ||
| 2 | 优良 信用 信息 | 2.1工程质量类 | 2.1.1 企业承接的工程设计项目获得以下国家级奖项的: (1)由住建部组织评选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每一项得5分;银奖,每一项得3分; (2)由住建部组织评选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每一项得5分;二等奖,每一项得3分;三等奖,每一项得2分; (3)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组织评选的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每一项得3分;二等奖,每一项得2分;三等奖,每一项得1分; (4)由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每一项得3分; (5)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评选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每一项得2分; (6)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每一项得2分。 注:1.同一项目取得多项国家级奖项的,由企业选择加分项目,只计取一次; 2.同一项目有多家设计单位的,按设计单位数量平均分配得分。 | 满分 (5分) | 2年 | 企业如实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以住建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的公布文件为准; 2.设计单位以公布文件中注明的单位为准,其中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设计单位,还应提供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 |
| 2.1.2 企业承接的工程设计项目被认定为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 (1)综合类:一等,每一项得1分;二等,每一项得0.5分;三等,每一项得0.25分; (2)专项类:一等,每一项得0.5分;二等,每一项得0.25分。 注:1.同一项目同时取得国家级和省级奖项的,由企业选择加分项目,只计取一次; 2.同一项目有多家设计单位的,按设计单位数量平均分配得分。 | 满分 (3分) | 2年 | 企业如实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以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的公布文件为准,公布文件应是主动公开,在官方网站上可查询; 2.设计单位以公布文件中注明的单位为准。 | |||
| 2.1.3 企业承接的工程设计项目被认定为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 (1)对应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加分标准50%加分(标准无法对应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每一项不超过0.5分; (2)企业在同一个设区市取得市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加分满分值为1分,超过1分的,以1分计算。 注:1.同一项目同时取得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奖项的,由企业选择加分项目,只计取一次。 2.同一项目有多家设计单位的,按设计单位数量平均分配得分。 | 满分 (2分) | 2年 | 企业如实填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公布文件为准,公布文件应是主动公开,在官方网站上可查询; 2.设计单位以公布文件中注明的单位为准。 | |||
| 2 | 优良 信用 信息 | 2.2科技 进步类 | 2.2.1 企业作为完成单位获得以下每项科学技术进步奖: (1)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不分等级),每一项得3分; (2)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一项得2分; (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每一项得1.5分; (4)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每一项得1分。 注:1.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学技术奖中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项;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中的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项。 2.同一项目只计取一次。 | 满分 (3分) | 2年 | 企业如实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以科技部门户网站公布文件为准; 2.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的公布文件为准; 3.完成单位以公布文件中注明的获奖单位为准。 |
| 2.2.2 企业完成并经验收通过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1)完成每一项住建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并经验收通过的,总分2分。存在多家完成单位的,第一完成单位得1分,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每家得分为0.5分,其他单位不得分; (2)完成每一项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住建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并经验收通过的,总分1分。存在多家完成单位的,第一完成单位得0.5,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每家得0.25分,其他单位不得分。 注:同一项目只计取一次。 | 满分 (2分) | 2年 | 企业如实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以住建部、福建省科技厅、福建省住建厅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文书以及验收证书、验收意见书等证明文书为准。 2.完成单位以验收证书、验收意见书中注明的单位及排序为准。 | |||
| 2.2.3 企业作为主编单位编制完成国家、行业和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图集): (1)主编完成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标准代号:GB、GB/T,不包含产品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标准代号:CJJ、CJJ/T或JGJ、JGJ/T,不包含产品行业标准),每一项得2分; (2)主编完成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含图集)的,每一项得1分。 注:同一标准有多家主编单位的,按主编单位数量平均分配得分。 | 满分 (2分) | 2年 | 企业如实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以住建部、福建省住建厅的公布文件为准; 2.主编单位以住建部、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中注明的单位为准。未明确主编单位的,按编制单位排名取前3家。 | |||
| 2.3新技术应用类(含新型生产组织方式) | 2.3.1 企业承接的工程设计项目取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1)取得住建部颁发的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每一项得1.5分; (2)取得福建省住建厅颁发的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每一项得1分; (3)取得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每一项得0.5分。 注:同一项目有多家设计单位的,按设计单位数量平均分配得分。 | 满分 (1.5分) | 2年 | 企业如实填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以住建部、福建省住建厅、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公布文件、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为准; 2.设计单位以公布文件、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中注明的单位为准,应提供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 | ||
| 2.3.2 企业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正向设计,交付上传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的BIM模型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的: (1)单体建筑面积≧5000㎡的,每一项得0.5分; (2)5000㎡﹥单体建筑面积≧1000㎡的,每一项得0.25分。 对非房屋建筑工程,企业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正向设计,相关BIM设计成果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有关交付标准的: (1)大型项目,每一项得0.5分; (2)中型项目,每一项得0.25分。 注:同一项目有多家BIM设计单位的,按设计单位数量平均分配得分。 | 满分 (1.5分) | 2年 | 企业如实填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房屋建筑工程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报告书、BIM设计审查报告书为准,审查合格日期以项目首次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日期计算; 2.非房屋建筑工程以工程设计合同(需体现BIM正向设计内容及验收标准)、建设单位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书或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为准; 3.BIM正向设计非本单位自行完成的,不予认可。 | |||
| 2.3.3 企业承接的单体建筑面积≧5000㎡的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 (1)评价为AAA级或三星装配式建筑,每一项得0.5分; (2)评价为AA级或二星装配式建筑,每一项得0.25分。 企业承接的装配式市政道路、桥梁、管廊工程设计业务: (1)评价为AAA级装配式市政工程,每一项得0.5分; (2)评价为AA级装配式市政工程,每一项得0.25分。 注:同一项目有多家设计单位的,按设计单位数量平均分配得分。 | 满分 (1分) | 2年 | 企业如实填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出具的施工阶段评价结果文书为准; 2.设计单位以评价结果文书中注明的单位为准,应提供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 | |||
| 2.3.4 企业作为设计单位牵头完成的工程总承包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含建筑师负责制)项目: (1)工程投资额≧2亿元的,每一项得0.5分; (2)2亿元﹥工程投资额≧5000万元的,每一项得0.25分。 注:同一项目同时采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方式的,只计取一次。 | 满分 (1分) | 2年 | 企业如实填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1.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为准,起算时间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最后一方签署时间计算,工程投资额按项目立项批复文书; 2.设计单位以工程总承包合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中标通知书(如有)为准,需明确企业承担的工程设计内容。 3.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 | |||
| 2 | 优良 信用 信息 | 2.4通报 表扬类 | 2.4.1 企业参与抢险救灾、援建或抗疫活动的: (1)受到福建省委、省政府或住建部通报表扬,一次得2分; (2)受到设区市委、市政府或福建省住建厅通报表扬,一次得1分。 注:同一事项,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 | 满分 (2分) | 2年 | 企业如实填报,其中第(1)项和省住建厅作出的通报表扬,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其他通报表扬由作出通报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审核。 | 1.抢险救灾活动应为实际参与抗击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对于提供资金或物资援助而没有参与实质性抢险救灾的,不列入信用评价; 2.以福建省委、省政府、住建部、设区市委、市政府、福建省住建厅发布的文件为准,公布文件应是主动公开,在官方网站上可查询;感谢信、表扬信、锦旗、奖牌等不列入信用评价; 3.应提供参与的现场图片、影像材料、新闻媒体报道等佐证材料。 |
| 2.4.2 企业开展工程设计活动中受到通报表扬的: (1)受到住建部或福建省住建厅通报表扬的,一次1分; (2)受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一次0.5。 注:同一事项,只计算一次最高得分。 | 满分 (1分) | 2年 | 企业如实填报,其中第(1)项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其他通报表扬由作出通报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审核。 | 1.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公布文件应是主动公开,在官方网站上可查询; 2.公布文件内容应体现企业开展的工程设计活动; 3.感谢信、表扬信、锦旗、奖牌等不列入信用评价。 | |||
| 3 | 不良 信用 信息 | 3.1市场交易类 | 3.1.1 将承包的工程设计业务转包的,1次扣20分。 | 扣分累计(不设扣分限值) | 1年 | 1.按照“谁查处、谁采集”原则,由各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 2.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由企业主动填报,不良行为发生地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住建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企业主动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 涉及司法机关判决、不起诉决定,由企业主动填报,案件发生地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以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不起诉决定书为准。 |
| 3.1.2 将承包的工程设计业务违法分包的,1次扣10分。 | |||||||
| 3.1.3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设计业务的,1次扣20分。 | |||||||
| 3.1.4 超越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设计业务的,1次扣20分。 | |||||||
| 3.1.5 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的,1次扣10分。 | |||||||
| 3.1.6 在投标过程中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1次扣20分。 | |||||||
| 3.1.7 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1)受到行政处罚的,1次扣20分。 (2)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确认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实施串通投标行为,1次扣20分;因被不起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再重复扣分。 (3)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判串通投标罪的,1次扣40分。 注: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判决或不起诉的,计取最高扣分。 | |||||||
| 3.1.8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1次扣5分。 | |||||||
| 3.1.9 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1次扣5分。 | |||||||
| 3.1.10 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招投标投诉,1次扣10分。 | |||||||
| 3 | 不良 信用 信息 | 3.2 项目 管理类 | 3.2.1 工程项目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且设计单位负有责任的: (1)属于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1次扣20分; (2)属于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1次扣40分; (3)属于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1次扣80分; (4)属于特别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1次扣100分。 | 扣分累计(不设扣分限值) | 2年 | 1.企业如实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2.企业逾期不报的,由项目所在地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 | 以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
| 3.2.2 企业在工程设计活动中存在以下不良行为: (1)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1次扣2分; (2)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1次扣5分; (3)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1次扣2分; (4)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1次扣5分; (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1次扣2分; (6)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或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1次扣2分; (7)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1次扣2分。 | 1年 | 1.各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 2.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由企业主动填报,不良行为发生地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住建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企业主动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以行政处罚文书为准。 | ||||
| 3.2.3 企业承接的工程设计项目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被通报点名的: (1)住建部组织的监督检查,每一项扣2分; (2)省住建厅组织的监督检查,每一项扣1分; (3)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每一项扣0.5分; (3)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每一项扣0.5分。 注:同一项目,只计算一次最高扣分。 | 限值 (10分) | 1年 | 1.各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 2.住建部通报点名的,由企业主动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1.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文书为准; 2. 企业被扣分后再次因同一项目被通报点名的,扣分值就高计算,时间从再次被通报点名起重新计算。 | |||
| 3.3综合管理类 | 3.3.1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的,1次扣20分。 | 扣分累计(不设扣分限值) | 1年 | 1.各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 2.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由企业主动填报,不良行为发生地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住建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由企业主动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以行政处罚文书为准。 | ||
| 3.3.2 企业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1)未骗取到资质的,1次扣5分。 (2)已骗取到资质的,1次扣10分。 | 以行政处罚文书为准。 | ||||||
| 3.3.3 企业在个人执业资格注册申报、个人执业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1)未骗取到个人执业资格注册或个人执业资格的,1次扣2分。 (2)已骗取到个人执业资格注册或个人执业资格的,1次扣5分。 | 以行政处罚文书为准。 | ||||||
| 3.3.4 企业以买卖、租借或其他形式非法取得个人执业注册证书的,1次扣5分。 | 以行政处罚文书为准。 | ||||||
| 3.3.5 企业在工程项目业绩补录、数据等级调整、数据信息勘误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协助他人弄虚作假的,每发现1次扣10分。 | 以行政处理文书为准。 | ||||||
| 3.3.6 企业在信用信息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或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信用分的,每发现1次扣20分。 | 2年 | 以行政处理文书为准。 | |||||
| 3.3.7 企业开展工程设计活动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案件调查或处理的,1次扣20分,至企业配合为止(不少于1个月且不超过1年,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文书为准)。 | 不超过1年 | 以行政处理文书(确认书)为准。 | |||||
| 3 | 不良 信用 信息 | 3.3综合管理类 | 3.3.8 企业在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中存在以下不良行为: (1)因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被统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一次扣5分。 (2)未如实、按时报送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年度报表的,一次扣2分。 | 扣分累计(不设扣分限值) | 1年 | 1.第(1)项由企业如实填报,企业注册地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由企业注册地评价实施单位填报。 2.第(2)项由省级评价实施单位采集“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数据。 | 1.第(1)项以行政处罚文书为准。 2.第(2)项指企业填报上一年度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年度报表情况,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为准。省外企业提供系统截图信息。 |
| 3.3.9 企业未按照本标准第1.2条、第1.3条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新签合同额、营业收入的,每发现1次扣1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限值 (对应项分值) | 1年 |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 | 以行政处理文书为准。 | |||
| 3.3.10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的,1次扣40分。 | 扣分累计(不设扣分限值) | 1年 | 企业主动填报,案件发生地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以司法机关裁判文书为准。 | |||
| 3.3.11 企业在我省开展工程设计活动中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每1次扣1分。 | 1年 | 1.各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 2.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由企业主动填报,不良行为发生地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3.住建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企业主动填报,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审核。企业逾期不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 以行政处罚文书为准。 | ||||
| 3.3.12 企业在工程设计活动中存在其他不良行为被省住建厅曝光的,根据造成的后果,予以相应扣分(每1次扣分不超过1分,在相应文书中明确)。 | 1年 | 省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 | 以行政处理文书为准。 | ||||
| 注:1.企业信用信息的有效期从信息生效之日起计算。 2.上述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所涉的工程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 3.企业季度信用总得分,除另有规定外,取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点后的数字小于0.25分(不含0.25分)不予计算;大于或等于0.25分,小于0.75分,计为0.5分;大于或等于0.75分,计为1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