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现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公路、水利水电、通信、电力、港口与航道、矿山等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国家有关部委或省政府相关部门对考核发证有相关规定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相关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所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可用于申请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专业暂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发证及延期复审。
二、只有矿山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已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建部门可直接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监部门颁发的《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员证》、《特种作业操作员证》均可使用。
三、有多种资质的施工企业,住建、交通、水利、通讯、
电力、安监以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均予以认可。下一步,省厅将与各相关部门研究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联动机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