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15]297号)要求,除部、省许可资质的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仍由省质安总站负责,其他企业由各设区市(含平潭)建设主管部门、自贸区各片区管委会负责实施。为进一步规范此类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列入本通知考评对象的全市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由市建委质安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审核、公告、发证等工作。
二、参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闽建[2014]18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通知》(榕建安[2015]82号 )要求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在每个年周期首月20日前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提交前一个年周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周期自评表》(详附表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四个月通过系统申请企业考评,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自评汇总表》(详附表2)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申请表》(详附表3)。超过以上时限视同未按规定开展自评工作(企业提交2016年之前的年周期自评表可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
三、企业考评主体收到企业考评申请表和企业自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作出评价,并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公示书》(详附表4)在“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上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在公示期内建筑施工企业如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真实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未在规定时限提出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考评主体当场对复核申请是否受理做出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做出最终复核决定。
五、对于公示期内无异议以及经复核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考评主体在考评期限结束的次日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详附表5)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送达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有关单位。
六、企业考评主体对考评或复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3个等级。对无在建工程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定分为基本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
(一)建筑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基本合格:
1、企业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为基本合格;
2、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3、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累计发生2起以上5起以下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近三年有1个年周期内施工安全考核记分达40分及以上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2、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率超过10%的;
3、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5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4、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企业近三年有2个年周期施工安全考核记分达40分及以上的。
(三)除上述规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评结果均为合格。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相当于省政府安委会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一级达标”)的,按照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企业考评暂行办法》(闽建[2015]4号)予以考评。
七、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期限届满,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其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减少10分及以上的,视同整改后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考评结果可评定为“基本合格”。
八、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提交企业考评主体的考评结果,达到“基本合格”以上的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未提交考评结果的,视同企业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九、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或逾期未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若要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责令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同时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其所有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被考核记分平均值与重新申请之日相比减少10分及以上时,方可重新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若无在建项目的,按照初次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重新考核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重新考核合格的,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手续。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
附表1.doc 附表2.doc 附表3.doc 附表4.doc 附表5.doc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