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阳光、文明执法,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央和本省有关推广随机抽查工作部署要求,现就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推广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规范、务实、高效”的要求,到2016年底,建成覆盖全系统重点领域的随机抽查监管平台,公布随机抽查监督检查事项清单。区分不同领域和专业,建立省、市、县三级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各级各部门推广随机抽查的事项可线上抽取,可过程留痕,可责任追溯;压缩监督检查自由裁量权,实现既依法履职,又体现改革服务精神,防止检查任性,切实解决执法检查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讲求实效。随机抽查不搞“一刀切”,要结合工作实际,从法定的监督检查事项中梳理出推广双随机事项清单,并对不同的监管事项、监督对象采取差异化运行管理机制,提高监管工作实效。
——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法无规定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推广随机抽查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在确保监督检查事项依法有序的前提下,实现随机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信息协同。按照“大数据”思维,利用“三库五平台”既有信息资源,并将抽查结果与既有信息平台对接应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提高监管效率。
——坚持公开公正。主动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及相关运行机制等信息,约束监督检查自由裁量权,加强对监督检查权力运行的监督,实现检查权力“阳光下”运行。
二、工作任务
(一)梳理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省厅决定先选取“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等9项检查事项,在全系统推广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具体清单详见附表1),并将根据形势变化或者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各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部门法定职责,及时公布本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其中,已列入省厅清单范围的检查事项,应当自动纳入各级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部门认为有必要在省厅公布的清单之外推行“双随机”抽查的,可以自行开发随机抽查监管系统并与省厅系统对接,也可以申请在省厅随机监管系统增列清单,如需在省监管平台增列的,请于5月 30日前将事项清单按照附表2第1项之格式报送省厅政策法规处,以便统一开发系统。
责任主体:厅政策法规处、各相关业务处室,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16年5月底前完成
(二)打造全系统随机抽查监管平台
1.厅业务处室根据已公布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行业或专业类别,及时制定建库规则和抽查工作机制。
系统工作库包括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各库原则上按照省、市、县主管部门的三级模式开发,做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可以就清单所列监督检查事项在系统上开展随机抽查的效果;其中,检查人员库应当明确检查人员库的分级分类、人员构成(执法人员或者专家等)、入库条件,各级库的最低组库人数、退库情形等字段;检查对象库应当明确检查对象的类别、主要信息等字段。对于检查人员固定或者检查对象较少监督检查事项,可探索实行跨区域联合抽查等工作机制。
抽查工作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抽查事项的细化分类、抽查频次,抽查比例、抽查内容和标准等;二是抽查公开及结果的应用,包括:抽查过程及结果的公开、抽查结果应用等。三是“摇号”规则,包括:抽查人数、跨库抽取检查人员或者对象的规则、回避情形、递补抽取、留痕机制、监督方式等。
责任主体:厅各相关业务处室
完成时限:2016年5月底前
2.厅信息中心、法规处会同业务处室,根据业务处室提供的抽查事项建库需求,推动做好系统的立项申报和功能模块搭建等工作,系统功能应实现“可随机抽取、可全程留痕,可统计分析”等效果,开发工作争取在8月30日前完成。
责任主体:厅信息中心、政策法规处、各相关业务处室
完成时限:2016年8月底
3.系统开发完成后,各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市、县主管部门,做好具体抽查事项的数据收集、录入,系统功能的修改完善工作,争取9月30日前监管平台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限2个月。
责任主体:厅各相关业务处室、政策法规处、信息中心,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完成时限:2016年11月底前
4.对列入清单的检查事项,各级主管部门按照既定的抽查工作机制,在平台上操作随机抽查工作。
平台正式投入运行后,由厅业务处室负责相关行业或专业的检查事项平台动态维护更新工作,市、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时间:2016年12月开始
责任主体:厅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执法力度,也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具体抽查频率和比例的,市、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辖区内市场主体或项目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可根据具体工作性质、检查事项特点、专业繁杂程度对抽查数量、频次作出适当调整。对投诉举报多且经查属实,或者列入黑名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监管异常的市场主体或项目,可以适当加大抽查力度。
责任主体: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
“双随机”抽查事项实行“一检查一通报”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检查中涉及的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职责的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上级移交督办案件,接收单位应当严格依法查处,不得在再自行移交其他部门,查处结果应当按时反馈。探索检查结果与信用管理相结合监管制度,使检查结果成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重要来源。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责任主体:厅各相关业务处室;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市、县主管部门拟在本方案清单之外开展“双随机”抽查且拟由省厅统一开发系统的工作安排,省厅将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广随机抽查机制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对传统监管理念、方式的革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马上行动起来,以改革的担当,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随机抽查监管方法,细化工作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于未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法定监督检查事项,各级各部门也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二)推行联合抽查。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双随机”检查应一次性完成。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中,同一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应当统筹安排,合并检查,一次办结。对于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设的设区市、县(市、区),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相应调整监督检查机制,采取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合署办公、联合检查等办法,明确一个牵头部门,保证7月1日后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工作的正常开展,省厅将在“项目监管系统”合并质量和安全两个监督机构系统账户。
(三)开展培训和督查。省人民政府已明确要求将“双随机”抽查工作纳入各地年度重点督查任务和绩效考核内容进行督查,对抽查工作中的失职渎职或者消极不作为的单位和人员,将予以问责和责任追究。省厅将在系统投入运行前组织专门培训,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双随机”抽查监管平台正式启用后,省厅将对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附表: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推行“双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清单(第一批)
2.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拟在省厅清单之外推行“双随机”的检查事项填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