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执法局(城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提升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落实扬尘主体责任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下称“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二)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预算,建设区域内有两个及以上项目的,共用场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共同协商解决。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文件的,应当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文件评审内容。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内容。
(三)施工单位是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应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内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所承建项目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并确保扬尘防治费用合理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材料储存、运输等过程的扬尘防治工作全程负责。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应当将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交底。
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效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工程项目部应在工程项目的大门口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公布扬尘污染监督举报电话。
(四)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五)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并接受建设、市容、环保、城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加强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关于<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排水方案,施工排水方案应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减少建筑施工场地对水环境的污染,同时保护建设地块周边的公共排水设施安全。
(二)建设单位应与排水管理部门就施工范围(围挡范围)、工期、占用市政排水设施的情况及市政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取得一致意见,并对市政排水设施现状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包括设施状况、数量等)。
(三)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建设污水排放设施,建成后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排水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后,向项目所在地排水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施工排水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排水方案。
(五)建设项目施工期间使用的市政排水设施养护及应急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并承担日常养护经费。
(六)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施工泥浆水必须经过沉淀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管网,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等施工废水直接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不慎破坏市政排水设施的应立即报告排水主管部门,不得私自处理,其修复方案应征得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八)建设项目完工后,由排水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市政排水管网维护管理单位对市政排水设施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交接。
三、加强建筑施工扬尘和污水排放监管执法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施工扬尘防治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导则》和《实施意见》,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建筑渣土运输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重点加强对施工进度处于基础阶段、土方开挖量大的工程以及拆除工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督检查。对有效减少施工造成的扬尘和水污染的工程项目,优先推荐为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时,应按照《导则》、《实施意见》重点加强对施工进度处于基础阶段、土方开挖量大的工程以及拆除工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施工现场污水排放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及违规排放污水等情况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同时,要加强部门联动配合,会同环保等部门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严肃查处扬尘污染和违规排放污水问题。
四、加大施工扬尘和违规排放污水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接受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对未按要求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污水排放管理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应当予以查处。
(一)对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扬尘问题或隐患的项目,监管部门应立即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责任单位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改正。停工项目需经监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且不得评选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
(二)对未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监管部门应发出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责令项目立即停工改正;对不配套建设泥浆水处理设施、直排未经处理达标的泥浆水、致使排水管道淤积、堵塞的工地,应依据《实施意见》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罚。工程项目不得评选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并将其列入施工单位不良记录。
(三)施工工地存在重大扬尘问题,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按当地环保部门制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项目停工改正。
(四)发生重大扬尘污染和违规排放污水事件时,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约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将该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五)省厅将对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16〕5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其列入文明施工“黑名单”,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黑名单曝光台”上向社会公开曝光。
1.项目因施工扬尘或违规排污问题被省厅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改正达2次以上(含2次)的施工单位及建造师(项目经理);没有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2.同一施工单位在全省承建的项目一年内有5次以上(含5次)因施工扬尘或违规排污问题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改正的。
3.同一施工单位在全省承建的项目一年内因施工扬尘或违规排污问题被省级及以上住建、环保、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或被设区市住建、环保、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实施3次以上(含3次)行政处罚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参照省厅《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16〕5号),将因施工现场发生重大施工扬尘和违规排污违规行为的具体责任主体列入本级“黑名单”名录,并做出相应处理。
五、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