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17]1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执法局(城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化管理,提高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水平,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政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维护和拆除工程项目,下同)施工围挡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要求。
二、市政工程作业面应封闭施工,在确保安全和正常通行的前提下,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施工围挡应严格执行《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相关规定,其中第六篇安全文明施工3.3.4移动式围挡规定予以取消。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移动式金属围挡牌,避免对市民出行造成意外伤害。
三、施工工期超过30天的市政工程作业面,应采用固定式砌体围挡或固定式夹芯压型钢板围挡。城市主干道周边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区域不低于1.8米。
四、施工工期在30天及以下的市政工程作业面,应采用移动式全塑注水围挡进行路面全封闭围挡,相邻移动式全塑注水围挡使用固定螺杆连接成整体,增强围挡整体稳定性。
五、影响交通的市政工程作业面及受影响区域,应按要求设置告示牌,做好道路引导标志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在围挡上设置警示红灯。
六、市政工程固定式砌体围挡或固定式夹芯压型钢板围挡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导则(试行)》(闽建建〔2016〕17号)要求,配置喷淋装置,确保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喷雾(淋)系统覆盖区域湿润,不扬尘。
七、路沿石、石材、地砖等构件采用工厂生产,确需现场加工切割的应在固定地点集中加工,并采取防尘措施。路面破除、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采取围护、遮挡、喷雾降尘、降噪等措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工程施工围挡标准化管理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设置施工围挡的市政工程,要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责任主体及时整改,保持城市环境文明整洁,确保市民出行安全。对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问题的市政工程项目及责任主体,该停工的坚决停工,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列入黑名单的坚决列入黑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