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市政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效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函〔2010〕1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转发你们(附后),并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暂行办法》修订调整了部分考核指标,调整后的考核指标分别是城镇污水处理效能、主要污染物削减率、污泥处置、监督管理和进步鼓励,其中新增加的考核指标为污泥处置和进步鼓励。各项考核指标数据依据“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各地要认真、如实、按时填报信息系统。根据目前各地填报情况,已建污水厂要及时在“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将在建项目转为运营项目,污水厂规模务必按实际建设规模填报,按实计算污水厂负荷率。各地要确定专人负责,定期对“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中所辖市县的填报情况进行审核把关。
二、《暂行办法》修订明确了考核指标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挂钩,各地市要采取措施,提高污水厂进水浓度。科学确定排水管网建设的技术路线,系统考虑“源头分流、过程控制、末端截污”的技术路线。全面排查摸清排水管网现状,建立完善管网信息档案,制定城镇排水管网建设改造计划。推动排水管网接驳联通,加快完善城区漏接、断接、错接的排水管网,打通断头管,盘活现状管网,提高城区排水管网覆盖率。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从源头进行控制。在加快建设改造的同时,加强管网的日常维护工作,做到建设与维护并重,保障城区管网系统的稳定运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