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建局、发改委、水利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0-12-14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现将《福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现将《福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专此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水利局

2020年12月4日

  



  福州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同时”是指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本办法所称的节水设施,是指建设项目所采用的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水重复利用和循环利用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以及其他非常规水源利用设施。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审核与监督工作。

  各级发改、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五条 新建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设置雨水利用设施或建筑中水设施。

  第六条 政府审批类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节水措施方案,纳入核准类建设项目应在申请报告中编制节水措施方案,实行备案类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设计前编制节水措施方案,各类建设项目均应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单位产品取水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用水定额标准,民用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二)凡建设项目安装制冷设备并采用水冷机组的,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水循环系统工程,水循环利用率在95%以上;

  (三)凡生产中配置的各类用水设备,均应当设计建设相应的重复用水装置,间接冷却水循环率≥95%,直接冷却水循环率和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60%;

  (四)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中水回用方案选择应当符合要求,配套设计中水回用管线;自建中水设施处理工艺及回用方案应当符合《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等标准。

  第八条 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以及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标准和规范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产品取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尾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间接冷却水循环率、蒸汽冷凝水回用率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第九条 建设项目年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10万立方米的,节水措施方案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水对象概况;

  (二)项目的性质及是否符合相应的产业政策;

  (三)取水定额、用水规模、用水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四)用水工艺水平与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分析比较;

  (五)用水设备、设施和用水计量设施的布局合理性分析;

  (六)节水设施及技术措施方案合理性分析;

  (七)节水效益分析(主要节水指标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

  (八)结论及建议。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中已经制定节水措施篇章,并符合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编制内容要求的,可以不再另行编制节水措施方案。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时应当按照节水措施方案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并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篇章。

  第三章 审核与监管验收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审核程序如下:

  (一)发改部门负责在审批(核准)阶段,对审批(核准)权限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文本中落实节水设施“三同时”要求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时,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节水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城市节水专项规划中节水管理的相关要求作出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规划设计方案中落实到位。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达标的,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书中写明审查情况;不达标的,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通过审查的节水措施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四)监理单位必须根据相关图纸、规范及标准将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纳入监理内容,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节水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施工过程监理。节水设施、设备、器具等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节水设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单位工程同步申报竣工验收,并在各方责任单位质量合格文件上写明节水设施相关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