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栏目:新闻 发布时间:2016-10-17
为有效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增强责任主体诚信意识,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有效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增强责任主体诚信意识,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近日,我厅制定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黑名单”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15年7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机制。2015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发挥社会监督和警示作用。2015年11月,省政府安委会印发《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闽安委〔2015〕9号),对“黑名单”管理制度和惩戒措施予以进一步细化。今年6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加快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切实抓好这项制度的贯彻执行,积极发挥制度的作用,督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诚信守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我厅结合《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14〕42号)实施情况及施工扬尘黑名单、欠薪黑名单管理实际,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起草完成《办法》,经多方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现正式印发,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质量安全黑名单、文明施工黑名单、欠薪欠款黑名单、黑名单管理程序、黑名单管控措施、监督管理和附则。

  (一)总则。主要阐述黑名单监管对象,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层级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细化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二)质量安全黑名单。明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检验(监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等相关责任人员纳入省级“质量安全黑名单”的情形。在《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14〕42号)基础上,主要修订以下内容:一是根据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将上一年度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值排名前5位的监理单位、年度周期违规记分值满80分且排名全省前10位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纳入省级“质量安全黑名单”。二是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对省级“质量安全黑名单”增设以下纳入情形:①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省厅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后,仍不整改的施工单位及建造师(项目经理);没有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②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的责任事故,对事故负有责任的。③发生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阻止或妨碍事故调查的。三是对检测单位增设“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程》(GB50618-2011)第4.4.10条强制性条文”的情形。四是对监测机构增设“在轨道交通工程或深基坑、高边坡工程监控量测中未经监测就出具原始记录或监测报告”的情形。五是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增设“对上传到‘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的生产数据弄虚作假,或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弄虚作假”的情形。

  (三)文明施工黑名单。总结2015年开展的全省中心城区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经验,明确责任主体纳入省级“文明施工黑名单”的情形,包括因施工扬尘或违规排污问题被责令停工改正,被住建、环保、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文明施工动态监管违规记分累计达一定分值等情形。

  (四)欠薪欠款黑名单。明确建设单位纳入省级“拖欠工程款黑名单”和建筑施工企业纳入省级“欠薪黑名单”的情形。“拖欠工程款黑名单”包括因建设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引发欠薪群体性事件的情形;“欠薪黑名单”包括发生群访事件,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造成欠薪事件,欠薪引发重大群体事件,被法院认定触犯刑法并定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等情形。

  (五)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规范黑名单信息采集、核实、告知、异议处理、信息公布、变更、黑名单解除、档案管理等程序,明确各类黑名单管理期限,对在“黑名单”管理有效期限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责任主体给予缩短黑名单管理期限的鼓励措施。

  (六)黑名单管控措施。明确对纳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采取的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对纳入省级“质量安全黑名单”的责任主体采取限制承接业务、实行视频监控、实行差异化监管等措施;对纳入省级“文明施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采取限制承接业务、实行差异化监管等措施;对纳入省级“拖欠工程款黑名单”的责任主体采取不批准新项目开工建设、涉及拖欠工程款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等措施;对纳入省级“欠薪黑名单”的责任主体采取信用扣分,工资保证金按最高标准额度缴存,上报住建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布,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2年内不得在福建省建筑市场承揽新的业务等措施。此外,对纳入上述各类黑名单的责任主体还采取从严审查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及单位名称变更等申请,从严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不得参与各类评先评优表彰活动,多部门联合惩戒等措施。

  (七)监督管理。强调黑名单管理实施过程中的廉政要求和责任意识,“黑名单”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建筑业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对“黑名单”管理工作不力、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的,除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外,要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