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0-12-29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充分发挥各招投标市场主体的能动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后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厦建筑〔2020〕1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充分发挥各招投标市场主体的能动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后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12月25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后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充分发挥各招投标市场主体的能动性,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全市标后评估工作,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标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后评估(以下简称“标后评估”)是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评估内容及评估标准采取星级评估方式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遵规守纪、履责能力、职业道德、服务质量等方面。综合评估结果5星为优秀,4星为良好,3星为合格,2星及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五条  评估内容及评估标准:

(一)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估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况:有一项的为4星、有二项的为3星、有三项的为2星、有四项的为1星、有五项的为0星、无下列行为的为5星。

1.存在未按规定组织评标,评标现场组织混乱,准备不充分的;

2.存在对招标文件理解不透彻,业务不熟练的;

3.存在授意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

4.存在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的;

5.存在招标文件前后矛盾,造成评审错误或无法评审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估

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下列情况:有一项的为4星、有二项的为3星、有三项的为2星、有四项的为1星、有五项的为0星、无下列行为的为5星。

1.存在影响评标正常进行或故意拖延评标工作的;

2.存在错评、漏评等问题的;

3.存在授意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给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低分的或明示、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审意见的;

4.存在不积极配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处理异议或投诉的;

5.存在索要不合理评标费用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人的评估

中标人存在下列情况:有一项的为4星、有二项的为3星、有三项的为2星、有四项的为1星、有五项的为0星、无下列行为的为5星。

1.存在故意拖延办理中标手续的;

2.存在故意拖延签订合同的;

3.存在故意拖延缴交履约保证金的;

4.存在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放弃中标的;

5.存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四)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估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况:有一项的为4星、有二项的为3星、有三项的为2星、有四项的为1星、有五项的为0星、无下列行为的为5星。

1.存在对招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熟悉的;

2.存在未认真履行代理工作职责、配合意识差,出现差错、失误并造成后果重新招标的;

3.存在泄漏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投标人的投标资料等应当保密的;

4.存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明招暗定、向投标人索取不正当利益的;

5.存在在同一建设工程中,既为招标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又为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的;

第六条  招标投标后评估的实施,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登陆指定网站生成评估项目,各评估主体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招投标标后评估表》。各方主体完成评估时间节点如下:

(一)评标委员会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估

在项目完成评标工作后由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对本次招标活动的代理机构进行评估。

(二)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估

在项目完成中标备案后对参加本次评标工作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逐个进行评估。

(三)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人的评估

在项目完成合同签订后对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中标人进行评估。

(四)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评估

在项目完成合同签订后对参加本次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评估各方主体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评估标准及评估时限认真做好评估事项,评估结果应体现评估人真实意图和评估对象的真实情况,评估人应对评估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评估,不得捏造事实、虚假评估,不得利用评估打击报复,不得要挟评估对象或向评估对象索要财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各级招投标监督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评估结果的统计、分析工作。

第九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评估工作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限要求完成评估事项、干扰评估工作、拒绝评估、捏造事实、虚假评估和利用评估打击报复、要挟评估对象索要财物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评估结果可列入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中标人)信用评价指标,作为信用评价管理体系数据来源。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