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内跨区域变更管理和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0-12-30
为进一步规范福州区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发展,维护建筑业市场秩序,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内跨区域变更管理和申报业绩核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各县(市)住建局、长乐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建设领域行风整治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福州区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发展,维护建筑业市场秩序,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内跨区域变更管理和申报业绩核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省内跨区域变更管理

  为加强地区建筑业企业稳定发展,企业申请省内跨区域变更(含省内外地市、非我局及所辖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迁入福州区域,根据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地址按简单变更流程办结后一周内,将通过资质管理系统审查企业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最低等级资质需按标准要求对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进行审查,技术负责人在迁出地审批部门审批通过未发生变更的,原审批部门已审批的个人业绩予以认定。

  对于主要人员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发函通知企业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对逾期未整改到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根据相关规定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

  为促进建筑业企业资质诚信申报,结合业绩网查公开情况,针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企业工程业绩),在资质审查阶段予以相应的函询核实:

  1.施工总承包资质涉及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

  (1)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平台、省级项目监管平台上数据等级为A、B、C级且信息完整符合标准的业绩,直接予以认定;平台上业绩信息不完整或数据等级为D级的业绩(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进一步函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

  (2)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由联审部门核实。

  (3)其他施工总承包资质:同时函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出现任何一方函复结果不属实的,申报业绩均认定不属实。

  2.专业承包资质涉及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升级企业工程业绩。

  (1)专业承包资质申报业绩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可查询、且经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确认的,直接予以认定。

  (2)地基基础工程:地基所属房建主体工程要求网查(网查要求与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认定相同),同时函询项目建设单位核实。

  (3)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相关专业承包:由联审部门核实。

  (4)消防设施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升级要求的消防工程业绩、大型环保工程业绩,要求在相关主管部门网站上可查,同时函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非大型环保工程函询项目建设单位核实。

  (5)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铁路工程、核工程相关专业承包:函询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实。

  (6)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函询项目建设单位核实。

  三、业绩函询相关要求

  审批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申报企业在陈述补正阶段应对申报业绩的真实性再次核实确认,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陈述。

  1.企业放弃陈述,自行申请退件或不予许可。

  2.企业接受函询,在陈述报告中对是否先行许可出证情况进行说明。

  (1)企业选择先行许可并同步接受函询,如函询回复结果为业绩不属实,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2)企业选择待回函结果属实后再予许可出证,如函询回复结果为业绩不属实,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理。企业申报业绩在函件发出之日起20日内未收到函复或函复内容不明确的,申报业绩本次不予认定,企业应重新申报相应资质。

  (3)企业申报业绩如属于网查业绩信息不完整、无法确认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情况的,须待函询回复结果属实后方可许可出证。

  3.企业在陈述中提供工程造价30%以上相关工程发票,发票经审批部门核验真实有效的,申报业绩予以认定。

  以上通知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