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9月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因地制宜研究提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省住建厅牵头起草《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邀请了行业专家、企业代表、主管部门负责人专题讨论,并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意见。2017年5月2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现正式印发。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围绕我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支持、保障措施四个方面做具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结合当地资源禀赋、经济技术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5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同时,参照国家将推广装配式建筑按照三类地区划分的做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省提出了划分三类地区分类推进,即福州、厦门市为全国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地区、泉州、漳州、三明市为省内积极推进地区、其他地区为鼓励推进地区。
(二)重点任务。总结我省近些年在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需突破的瓶颈,明确了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重点任务。一是明确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全省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指标或比例。并从2019年起,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含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的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办公综合楼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其他设区市应达到50%。二是鼓励有条件企业延伸产业链,投资建设满足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现代化产业基地,实现我省产业布局合理、产能适度、规范有序、良性发展。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龙头企业和产业基地。三是积极在装配式建筑的设计、生产、施工和运维过程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各环节数据共享,着力实现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的管理追踪、维护。在重点任务中,还提出了装配式建筑的设计、施工、全装修、绿色建材应用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等具体任务要求。
(三)政策支持。为确保目标的实现和任务落到实处,我省将在四个方面加大政策扶持。一是加强用地保障。明确各地可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和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对自主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明确了不计入容积率的政策,以及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政策。二是加强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的开发贷款、消费贷款加大支持力度,并明确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造的商品房的相关优惠政策。三是落实税费政策。明确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享受已出台的具体税费优惠政策。四是加大行业扶持。明确在资质申请、评先评优、工程质量保证金、物流运输、交通通畅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四)保障措施。《实施意见》在体制、机制建设上保障装配式建筑发展。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省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加强考核督查。将发展装配式建筑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工作,列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实施专项督查并定期通报。三是强化队伍建设。强化队伍建设,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队伍。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