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

栏目:装配式建筑 发布时间:2021-01-13
《厦门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府办规〔202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升级,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现就新形势下加快发展我市装配式建筑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建设工程领域积极推广装配式建造方式,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发展思路,循序渐进逐年提高我市装配式建筑的比例。到2025年底,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以取得土地出让的时间为界,下同)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国务院、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培育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

  1.房屋建筑工程。按照“经营性商品住房项目重点推进、超高层酒店、写字楼项目原则要求,其他各类项目稳步开展”的工作思路,逐步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

  经营性商品住房项目。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经营性商品住房实施装配式建筑总量力争不低于同期招拍挂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5%。今后逐年增加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逐步推广装配式装修。

  酒店、写字楼项目。全市新招拍挂的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以上的酒店、写字楼项目用地,原则上实施装配式建筑。

  其他项目。每年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编制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清单,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岛内优先推广装配式建筑。

  2.市政、交通工程。全市适合工厂预制的小跨径桥梁梁板、地铁管片、管廊、管沟、检查井、河道坡岸砌块、栏杆、路缘石,以及工地临时地面和临时围墙等,鼓励采用预制部品部件。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加快培育产业基础

  培育装配式建筑研发设计、部品生产、建设施工全产业链,整合周边产业资源,发挥战略联合和产业优势互补,形成布局合理、产能适度、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产业集群;鼓励有条件的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基地;鼓励钢结构龙头企业投资建设钢结构构件加工基地;鼓励墙材生产企业积极研发新型、轻质干式作业墙板,提高墙材装配化程度;鼓励厨卫生产企业,发展整体厨房、整体卫生间等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部品部件;支持本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企业创建省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创新研发设计方式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依法、科学编制装配式建筑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积极参与制订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或地方标准,编制装配式建筑通用设计图集、技术指南以及部品部件配套标准和图集,完善装配式建筑的地方标准体系。

  强化装配式建筑模数化设计管理,确保部品部件满足标准化和通用化要求,健全功能空间与部品部件之间的协调标准。推广结构主体部件、内装修部品和设备管线的装配化集成技术。发挥设计单位的龙头作用,运用和完善标准化设计,实现装配式建筑一次设计,避免二次拆分。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建筑以及教育、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工程中大力推广采用钢结构、钢-混组合结构、预制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加大科技创新驱动,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开展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研究,加快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科技研发资金优先支持装配式建筑研发创新活动。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

  (四)提升装配施工水平

  鼓励施工企业及时总结装配式建造施工技术,特别是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全防护和质量检验技术,组织编制施工工法;加强对承重预制构件、套筒和灌浆料、结构用胶等主要材料、构件的进场管理;推广预制构件吊装、支撑、校正等专业施工设备机具,提高装配施工技能,提升技术工艺、组织管理水平。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采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提高施工效率,培育一批具有较高施工技术水平的骨干企业。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装配式建筑特点,建立健全涵盖设计、预制构件生产管理、运输、施工、验收等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

  建设单位可向生产企业派驻监理,加强预制构件质量管控;生产单位要建立部品部件检验机制,本地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实行企业质量认证体系;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装配式建筑设计标准,配合开展全过程服务;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加强装配式建筑标准的相关图审工作;施工单位要加强部品部件进场、施工安装、灌浆连接、密封防水等关键环节质量安全控制和检验检测,提高装配施工连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监理单位要提升装配式建筑监理能力,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要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起重机械、吊装施工、临时支撑、安全防护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部品部件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升装配式建筑的安全监管能力。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政策支持

  (一)鼓励项目应用

  1.预售办理。对于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装配式商品房项目,可按规定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申办预售许可。

  2.贷款优惠。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造商品房的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发放贷款。

  3.信用鼓励。对积极应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施工企业,可根据企业全年应用推广等具体情况,在建筑业信用评价体系中给予认定,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4.评优倾斜。优先推荐装配式项目参与“科技进步奖”及“鲁班奖”“闽江杯”“鼓浪杯”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奖项评选。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科技局

  (二)扶持产业发展

  1.税收优惠。支持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符合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其研发、生产和使用单位所获技术研发资金补助,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按不征税收入处理;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物流培育。支持培育专业化物流企业,鼓励部品部件统一配送。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道路交通等方面予以畅通支持。

  3.人才培养。加快培养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鼓励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培养自有专业人才队伍;依托省装配式工人培训基地,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引导建筑行业协会开展装配式建筑工人技能评价,促进建筑业农民工转化为技术工人;支持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创新发展,建设专业化的装配式建筑技术工人队伍。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四、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原市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导小组调整为市装配式建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装配式发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建设局。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合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各区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二)落实建设要求

  各有关单位务必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装配式建筑项目的面积比例要求,保证每年策划生成一批项目落地实施:

  1.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在全市新招拍挂用地出让计划中明确实行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在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用地中明确规划设计条件与土地出让要约,同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装配式建筑实施的面积比例要求;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省的相关标准;装配式建筑在整体项目中应当先开工建设。

  2.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督促建设单位落实。

  3.发改、财政部门。在可研、立项、财审及联评联审等各个相关环节,落实相关项目按照规定实行装配式建筑,保障项目建设单位实施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

  4.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有关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建设。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强督查考核

  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操作办法或办事指南等管理文件,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起,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将发展装配式建筑工作实施情况列入专项督查考核内容,每年年末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

  (四)加大宣传推广

  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及网络等多媒体手段,广泛宣传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经济社会效益,提升社会各界对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各方共同关注、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良好环境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相关产业和市场发展。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建设局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4〕1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