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项目评定分离工作(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1-02-09
为落实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引导招标人自主择优选取中标人,减小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市建设局制定了《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项目评定分离工作(试点)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

为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落实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引导招标人自主择优选取中标人,减小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市建设局制定了《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项目评定分离工作(试点)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勘察设计项目评定分离工作(试点)实施意见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8日


附件下载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定分离工作(试点)实施意见.docx


附件:

 

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定分离工作(试点)实施意见

 

为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切实落实福州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福州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设计项目(含勘察设计项目)评定分离定标工作制度,引导招标人自发主动择优选取中标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市实际,现对福州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项目评定分离工作(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福州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布前对招标项目的项目特点、技术难度、管控重点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自主选择委托评标专家直接评定或由招标人另行组建定标委员会通过集体议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以下简称“评定分离”),定标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采取“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组建定标委员会,代建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建单位组建定标委员会,代建单位应将定标委员会组建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

三、采取“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编制定标方案,并纳入建设单位“三重一”决策程序予以确定,代建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建单位编制定标方案,代建单位应将定标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定标过程中不得临时改变定标方案。

四、采取“评定分离”的项目,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三名不计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且无质疑投诉的,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之日(如有异议,则在招标人异议处理完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申请定标场地,并组织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到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定标室完成定标工作,定标期间,明确定标委员会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中途不得离场,一个招标项目原则上只能开展一次定标工作。

五、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原则上人数为5人以上的奇数,招标人应对定标委员会的行为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确定中标人之前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六、定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定标方案,结合中标候选人设计方案、类似业绩、拟派出管理团队实力、综合实力、企业信誉等要素,对中标候选人进行逐一评价,综合择优选取中标人,并由定标小组成员签字确认,留档备查。

七、招标人在定标工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中标结果公示程序在指定媒介予以公示。

八、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过程中涉嫌廉政问题的,应及时报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九、定标方案属于“评定分离”办法的核心文件,招标人应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相关人员加强廉政和保密教育,并将廉政和保密要求写入代建协议和招标代理合同,明确相应罚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评定分离”招投标监管,严肃查处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纪检部门要加强廉政监管,确保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