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21〕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针对我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过程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对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规则进行优化调整和明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开工或已开工但尚未纳入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工程总造价400万元以下(以项目监管系统首次登记的为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行为和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分不纳入评价计算范围。
二、将《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5〕7号)第十条第二、三款和《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于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7〕38号)第三条第(二)、(三)项修改为:监理企业参与评价期间,没有在建工程纳入评价的,每日的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对监理的评价分按照当日相应行为的行业平均分计算。项目实施行为、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的季度信用分,分别按照企业当个季度每日累计评价分的算术平均分。
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连续6个月没有对工程项目监理实施行为(含监理合同包所有标段)进行评价的,该项目实施行为和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分不再纳入评价计算范围,直至该项目新的评价(含监理合同包任一标段)开展并生效。已完工(竣工)登记的项目,不再继续进行项目实施行为和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
四、删除《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5版)》中“二、评价内容(二)奖励信息”第二款“企业获得同类型奖励按最高等级计算,不同工程项目的奖励可累计,同一工程项目多次获得某一类奖励的按最高等级计算。”将“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中“3.1工程质量类奖项”评价标准修改为:企业在闽工程项目近2年内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质奖)"、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奖项的每项得10分;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 、“闽江杯”奖项的每项得5分;获得“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的每项得2分(同一企业在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多类“闽江杯”或优质专业工程奖只加一次)。获得设区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不含专业工程),且工程达到“闽江杯”评选范围要求的规模,每项加1分(满分10分)。联合体均予以加分,有效期两年。设区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原则上应于奖项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录入)。
五、将“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中“4.2项目管理类处罚信息”的4.2.1-4.2.4的评价依据修改为:事故调查报告有提到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相关问题或责任的,属负有监理责任。
六、将“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中“4.3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的4.3.8修改为: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负面信息披露的,有效期一年:受省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面信息披露,每1次扣5分;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面信息披露,每1次扣2分。评价依据:负面信息披露文书。
七、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省厅先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2021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30日
相关地址:http://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gcjs_3791/202112/t20211207_5788882.htm
附件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
(2021版)
序号 | 项目 | 计分 规则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评价单位 | 评价依据 | ||
1 | 起评分 | 企业参与企业通常行为的起评分为 60分 | 系统自动评价 | |||||
2 | 监理收入 (10分) | 打分制(每个子项不超过设定的满分值,不低于0分)。 | 2.1监理收入 (10分) | 甲级监理业务收入年达1000万得5分,每增加150万加1分,每减少150万扣1分;乙级监理业务收入年达500万得5分,每增加100万加1分,每减少100万扣1分;丙级监理业务收入年达300万得5分,每增加50万加1分,每减少50万扣1分。监理业务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的按零分计算。 | 由省监理协会实施评价。 | 省内企业由省监理协会每年统一调用住建部监理统计报表数据录入评价系统; 省外企业由企业在每年1月底前如实申报其上一年度在闽监理收入,并提供在闽承接业务取得的监理业务收入发票核对,由省监理协会审核后生效。 | ||
序号 | 项目 | 计分 规则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评价单位 | 评价依据 | ||
3 | 奖励信息 | 加分 | 3.1工程质量类奖项(不设加分限值) | 企业在闽工程项目近2年内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金质奖)"、 "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奖项的每项得10分;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 、“闽江杯”奖项的每项得5分;获得“闽江杯”优质专业工程奖的每项得2分(同一企业在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多类“闽江杯”或优质专业工程奖只加一次)。获得设区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不含专业工程),且工程达到“闽江杯”评选范围要求的规模,每项加1分(满分10分)。联合体均予以加分,有效期两年。 | 企业如实申报,省监理协会实施评价。 设区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录入(原则上应于奖项文件印发之日起30日内完成录入)。 | 奖项文件。 | ||
3.2 安全文明类奖项(不设加分限值) | 企业在闽工程项目近2年内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每项得2分(同一工程项目以最高得分计取,联合体均予以加分)。有效期两年。 | 企业如实申报,省监理协会实施评价。 | ||||||
序号 | 项目 | 计分 规则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评价单位 | 评价依据 | ||
3 | 奖励信息 | 加分 | 3.3科技进步 (满分5分) | 3.3.1企业近2年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经福建省推荐申报)或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得5分,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每项得3分,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每项得1分。参建(编)单位减半得分。有效期两年。 | 企业如实申报,省监理协会实施评价。 | 奖项文件。 | ||
3.3科技进步 (满分5分) | 3.3.2 企业近2年内主编国家或行业标准(经福建省推荐申报)每项得3分,福建省地方标准每项得1分。参编单位减半得分。有效期两年。 | |||||||
3.4通报表扬 (满分20分) | 3.4.1企业近2年内参加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被评定为A级的,每一项目得5分。有效期两年。 | 考核评定文件。 | ||||||
3.4.2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通报表扬,有效期两年: 受省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每1次得5分; 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每1次得2分。 | 通报表扬文件。 | |||||||
序号 | 项目 | 计分 规则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评价单位 | 评价依据 | ||
4 | 不良信息 | 扣分 | 4.1市场交易类处罚信息(不设扣分限值) | 4.1.1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1次扣20分,有效期一年。 | 按《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 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 | ||
4.1.2企业存在串通投标行为。1次扣20分,有效期一年。 | ||||||||
4.1.3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招投标投诉。1次扣10分,有效期一年。 | ||||||||
4.1.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1次扣10分,有效期一年。 | ||||||||
4.1.5中标人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1次扣10分,有效期一年。 | ||||||||
序号 | 项目 | 计分 规则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评价单位 | 评价依据 | ||
4 | 不良信息 | 扣分 累计 | 4.2项目管理类处罚信息(不设扣分限值) | 4.2.1发生特别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1次扣100分,有效期二年。 |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实施评价 | 事故调查报告有提到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相关问题或责任的,属负有监理责任。 | ||
4.2.2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1次扣80分,有效期二年。 | ||||||||
4.2.3发生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1次扣40分,有效期二年。 | ||||||||
4.2.4发生一般质量或安全事故,且负有监理责任的。1次扣20分,有效期二年。 | ||||||||
4.2.5企业参加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被评定为C级的,每一项目扣2分;被评定为D级的,每一项目扣5分;有效期二年。 | 按《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 省重点办的认定文件或认定材料。 | ||||||
序号 | 项目 | 计分 规则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评价单位 | 评价依据 | ||
4 | 不良信息 | 扣分 累计 | 4.3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不设扣分限值) | 4.3.1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次扣20分,有效期一年。 | 按《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 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裁判文书。 | ||
4.3.2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揽工程。1次扣10分,有效期一年。 | ||||||||
4.3.3在资质申报等企业行为中有提供虚假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使用伪造印章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诚信行为。1次扣10分,有效期一年。 | ||||||||
4.3.4 企业以买卖、租借或其他形式非法取得个人执业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1次扣10分,有效期一年。 | ||||||||
4.3.5企业在申报企业通常行为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信用信息。1次扣20分,有效期两年。 | 监管机构记录并核查属实。 | |||||||
4.3.6企业在福建省工程建设活动中,被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行贿受贿犯罪案件中认定有相关行贿或受贿事实的。1次扣10分,有效期一年。 | 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信息。 | |||||||
4.3.7 企业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1次扣5分,有效期一年。 |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政务网“执行公示”栏目查询。 | |||||||
序号 | 项目 | 计分 规则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评价单位 | 评价依据 | ||
4 | 不良信息 | 扣分 累计 | 4.3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不设扣分限值) | 4.3.8在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负面信息披露的,有效期一年:受省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面信息披露,每1次扣5分;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面信息披露,每1次扣2分。 | 按《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执行 | 负面信息披露文书。 | ||
4.3.9企业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上报统计数据,每次扣2分,有效期一年。 | 主管部门有关认定文件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