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2023〕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局、行政审批局:
为健全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体系,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本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10月1日前已生效的信用信息,延续使用至有效期期满,并按照本评价标准规定的加分或扣分限值规定执行。
二、2022年度施工产值、合同额信用分,延续使用至2024年3月31日。
三、2022年度纳税信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信用分,延续使用至2024年6月30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21日
附件下载:闽建〔2023〕9号附件.doc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2023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二、评价内容及方式
(一)评价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评价指标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类开展评价。
(二)采集评价方式
1.经营信息采集方式
(1)合同额信息,由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中的合同金额信息。
(2)施工产值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
(1)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报)。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文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采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所涉的文书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良好信用信息所涉的相关文书印发之日超过12个月的,不予采集评价。
3.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方式
(1)省级及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符合评价标准的,应当按照“谁作出、谁采集”原则,在作出文书之日起3个月内采集评价。所涉的行政处罚(处理)由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逾期不采集的,不再纳入信用评价。
(2)对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符合评价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报,并上传《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相关文书后,由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审核。建筑施工企业按时申报的,按规定的扣分值减半扣分执行。在文书印发之日起两年内,一经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时申报的,由省住建厅直接采集并按规定的扣分值执行。
(3)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符合评价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上传《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相关文书后,报案件发生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按时申报的,按规定的扣分值减半扣分执行;一经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时申报的,由案件发生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文书印发之日起两年内,直接采集并按规定的扣分值执行。
三、信息审核管理
(一)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符合评价指标规定的,纳入评价系统公示。
(二)企业主动申报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评价实施单位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符合评价指标要求的,纳入评价系统公示。
(三)采集的信用信息(自动获取其他系统的信用信息除外)的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生效的信用信息有效期按评价指标的规定执行。
四、计分规则
(一)企业通常行为的起评分为60分。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
(二)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按实际每日动态计算,得分为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得分为120分以上的,按120分计算。
五、异议处理
(一)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书面方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评价采集的依据文书内容不属于信用评价异议范围,对于文书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对文书异议有管辖权的部门提出。
(二)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三)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明确异议受理部门,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将异议事项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经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告知异议人。处理意见涉及需调整信用信息的,异议受理部门在评价系统中予以变更,写明变更理由并上传书面处理意见。
六、其他规定
(一)各评价实施单位的内部责任分工和联系方式,可通过评价系统“通知公告”栏目查询。
(二)本评价标准中所有“以下”的表述均不含本数,所有“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三)本评价标准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所涉及的工程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均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除纳入信用评价外,符合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要求的,按照住建部相关规定另行纳入“黑名单”管理。
(五)本评价标准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0号)、《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3号)、《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
2.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