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榕建规〔202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我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充分竞争,切实培育壮大我市建筑业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筑函〔2019〕4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编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住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在设置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时,应当设置“民用建筑”项目类似业绩,不得排斥公共建筑项目类似业绩。
二、招标文件在设置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加分项时,应采用“分档”设置,并明确设置不同档次项目管理人员的得分,各档次设置应当均衡、合理。招标文件中应同时明确,中标人变更项目管理人员的,变更后的人员职称和执业资格等级应不低于被更换人员。
三、招标文件在设置预制构件供应商加分项时,应当明确省级备案基地得分不宜低于0.5分,且不得将预制构件供应商年生产能力及预制构件供应商与投标人的股权关系设置为加分项。
四、招标文件在设置BIM技术人员配置加分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BIM一级人员达到5人或BIM二级人员达到3人或BIM三级人员达到1人得分不宜低于0.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BIM二级人员可再得0.25分,每增加1个BIM三级人员可再得0.5分。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