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理工作“十不准”谈廉洁风险防范【转载】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01-16

监理行业发展30多年后的今天,人们提起监理,总给监理扣上一顶“吃拿卡要”的黑帽子,短短一句,文字不多,侮辱性极强。人云亦云,众口铄金,积毁销骨。以偏盖全,磨灭监理在行业发展30多年来为中国建设事业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今天的监理行业,确实需要一股清风,正视听,明事非,驳歪理,弘正气。

   一、监理行业的一股清风

   2021年10月13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监理工作“十不准”规定的通知》(渝建质安〔2021〕63号),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行为,树立工程监理行业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十不准”是指:一不准使用施工单位提供的办公生活用房;二不准在施工单位食堂就餐;三不准使用施工单位提供的仪器、设备、车辆、办公用品等;四不准接受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的“加班费”、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五不准接受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的宴请及其他消费性活动;六不准向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七不准“吃拿卡要”,或在有业务关系的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中兼职谋私利;八不准为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提供有偿服务,或以其它形式向施工单位、作业班组、材料供应商索取报酬,回报、补贴;九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工程材料、设备等;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等向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进行营利性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无独有偶,其实,早在2018年1月10日,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市工程监理行业廉洁从业工作会议精神和《深圳市工程监理行业廉洁从业工作方案》的要求,推进深圳市工程监理行业廉洁从业工作进程,发出倡议在全行业中推行《深圳市工程监理行业廉洁自律六项禁止》。2019年12月20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单位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榕建质安[2019]271号),通知要求监理人员严禁六种行为。

  “自律六项禁止”、“严禁六种行为”、“十不准”大同小异,均剑指监理行业的监理工作中的不廉洁行为。虽然大家对“不准使用施工单位提供的办公生活用房;不准在施工单位食堂就餐”条款有很多不同意见,但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初衷是好的。监理行业人要正视自身问题,不应有抵触情绪。只有廉洁,才能腰身硬,才能重拾监理人的尊严,重拾监理人的职业荣誉感。

 

  二、涉及监理企业(人员)廉洁风险的相关法条及合同条款

   (一)建筑法第四章第32、34、35、69条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民法典第122、178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三)刑法第137、163、387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发布)第10条

   第十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4、35、36、67、74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57条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七)《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第2.3.4、2.4、4.1、8. 5条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附录B包括:B-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01.工程技术人员,02.辅助工作人员,03.其他人员;B-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01.办公用房,02.生活用房,03.试验用房,04.样品用房,05.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B-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01.工程立项文件,02.工程勘察文件,03.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04.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05.施工许可文件,06.其他文件;B-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01.通讯设备,02.办公设备,03.交通工具,04.检测和试验设备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8、4.1条

  1.8 严禁贿赂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监理人员如何防范廉洁风险

  坚持以“项目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目标”为中心,以“帮一把、抓一把”的工作思路,真正做到“吃、拿、卡、要、看”。“帮一把”就是要围绕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施工人员技术管理薄弱环节,帮助施工单位进行工艺技术革新,积极协助施工单位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向施工单位多提合理化建议,帮助施工单位提高施工管理水平。“抓一把”就是要对危大工程项目、强规强条的工作节点,重点把控,狠抓严管。“吃、拿、卡、要、看”就是要“吃”透图纸,“拿”出规范和依据,“卡”住规范和标准要求,“要”有措施和整改,“看”工作有没有形成闭环。

  四、监理企业防范规避廉洁风险

  (一)监理企业要坚决拒绝参与低于成本价监理项目的投标活动,算好企业账,提升企业效益的同时,也要提升监理人员的待遇。监理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监理人才的竞争,有人才,才有核心竞争力,才有市场竞争力,才有市场占有率。

  (二)在项目实施伊始,监理企业就要与被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工作廉洁告知书》,制度先行,定好规矩。

  (三)监理企业要与监理人员逐一签订《监理工作廉洁承诺书》,并将违反《监理工作廉洁承诺书》的相关处罚措施在公司内部制度和劳动合同书相关条款中予以体现。

  (四)监理企业要建立监理工作廉洁巡视制度,通过教育、谈话、听取相关方意见、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营造良好风气。

  五、行业协会在监理行业廉洁建设中大有可为

  (一)举全行业之力,抵制低于成本价的的监理项目的招标活动,积极引导监理收费逐步回归到合理区间。因为,没有合理的价格,就不可能有规范的服务,就无法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态势。

  (二)积极推动监理人员待遇稳步提升,在行业内建立监理人员待遇信息采集与动态发布机制,构建监理服务成本发布制度,引导市场有序竞争。

  (三)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将廉洁要求及处理措施写入行业自律公约。

  (四)行业协会建立巡视监察制度,开通投诉举报信息通道,收集相关信息。

  (五)推动智慧监理,阳光化的监理工作程序,可溯源的隐蔽工程影像资料。

   (六)加大对监理行业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正确地理解和认识监理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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