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系统的通知
闽建办建函〔2024〕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进一步压实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省厅参照主管部门“四不两直”安全检查系统,开发了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现已上线。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用系统。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市、县(区)住建主管部门立即通知本辖区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和项目有关负责人,根据操作手册(详附件)开设用户、开展带队检查、全面应用系统。
二、规范检查行为。参照主管部门检查频次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委托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等)每月至少通过系统检查1次,企业分管负责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等)每月至少2次,企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等)每月至少4次。省外企业通过驻福建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机构执行检查,未设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机构的,可委托除项目部人员以外的企业相关责任人执行检查。
项目自查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规定频次要求,通过本系统开展检查。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每月到项目至少检查1次,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旬至少通过系统检查1次,项目分管负责人(项目副总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安全总监等)和相关质量安全人员(质量部门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每月至少4次。如有人员身兼多职的,按照最高频次要求执行。
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系统APP检查要点,逐项检查,逐项填写,认真查找质量安全隐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杜绝“走过场”。检查数据作为动态监管评价依据。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区)住建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项目落实检查要求,定期统计通报,对企业、项目未按要求开展检查或检查“走过场”的,实行差异化监管;对房屋市政在建项目未按规定开展检查的,予以动态监管评价记分(项目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质量安全人员未按规定开展检查的,视同项目自查不符合要求)。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双随机”和“四不两直”检查等,加强对企业、项目的监督检查,切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地在系统应用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厅工程处联系,联系电话:0591-87605193。
附件:施工企业自查操作手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4年1月22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