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职能强化专题行动的通知
闽建建函〔2024〕11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规范监理工作,强化监理履职,按照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一月一主题”要求,经研究,决定从 2024 年 3月起至 6月底,开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职能强化专题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督促落实建设单位责任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保障监理权益,支持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监理工作,严格执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23 年版)》,发现招标文件及合同不落实有关要求的,应及时督促招标人整改。
(一)招标文件要求的监理企业资质、企业业绩以及总监业绩等资格条件应与招标项目相匹配,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招标人应当以概算批复的监理费用作为确定监理招标规模和监理服务费的依据,招标控制价不得低于成本价,倡导优质优价。
(三)招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期应与施工工期相匹配,写明日历天。
(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中标人承担非监理人员工资或免费提供人员给招标人使用,不得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免费提供工作用车,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将额外费用转嫁给监理企业。
(五)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核查中标候选人的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并在评标环节进行核查。
(六)招标人如有设置业绩要求,应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中的“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的指标进行设置,不得随意设置,量身定制。
(七)招标文件应根据项目实际,设置总监答辩环节,按要求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知识答辩题集》中抽取总监答辩试题,规范公示环节,择优选择监理企业。
(八)招标人应在合同中赋予工程监理相应职权,明确约定监理工作范围、标准、服务期限,明确监理费支付方式、支付节点。项目工程量增减、工期调整等引起的监理服务期限、费用变化,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计取方式,不得包干。
(九)招标人在合同中如有设置违约金条款,条款应设置双方对等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额。
二、规范强化监理单位责任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督促监理到岗履职,严格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理。
(一)监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派驻监理人员,在进场之前将人员信息录入“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
(二)监理企业应保持现场监理人员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如有调整应按合同约定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变更后人员的执业资格和业绩应符合原招标文件要求或不低于原配备人员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三)监理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应当旁站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及时对隐蔽工程与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验收。
(四)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对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监理单位应当结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专项检查。
(五)严禁监理方免费使用施工方提供的食宿条件,严禁监理方推荐或介绍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
(六)监理发现施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及时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督促落实;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监理工作,严格落实监理工作指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项目属地主管部门。
(七)除日常监督检查外,监理企业负责人和项目人员应定期开展项目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并打卡。省厅将上线监理企业安全检查系统 APP,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系统 APP检查要点,逐项检查,逐项填写,认真查找质量安全隐患,“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检查数据作为动态监管依据。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委托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等)每月至少带队检查 1 次,企业分管负责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每月至少 2 次,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等)每月至少 4次。省外企业通过驻福建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机构执行检查,未设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机构的,可委托除项目部人员以外的企业相关责任人检查。项目自查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 年版)》规定的频次要求开展,所有监理在建项目每季度应由监理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带队至少检查 1次,各项目总监每旬至少检查 1次,项目专监、监理员等每月至少 4次。如有人员身兼多职的,按照最高频次要求执行。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指导建立健全本地监理行业协会组织,支持协会发挥作用,引领行业发展。
(一)支持行业协会对于低价招标项目,向相关主体发出建议函,抵制低于成本价招标与竞标。对于明显低于成本价招标的项目,由行业协会报告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处理。
(二)支持行业协会对在建监理项目开展行业自律调研,并将发现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及时报告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处理。
(三)督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标准,逐步形成企业和从业人员诚实守信的行业氛围。
四、组织开展监理专项检查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充分结合“四不两直”、“双随机”检查等多种形式开展专题行动。5月 30 日前,项目属地主管部门要完成所有在建项目全覆盖检查。6月 20日前,各设区市要完成辖区内的县、市、区全覆盖督导检查。上半年省厅将结合全省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开展抽查。
(一)严格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 年版)》监理企业和总监动态监管评价表(详见附件 1),重点检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并到岗履职,是否按照规定开展旁站、巡视、检查,是否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督促落实整改等。
(二)各地要严格执法,严肃处理一批履职不到位的监理企业,通过动态记分、约谈、通报曝光、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严肃惩处。
(三)实行月报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各设区市每月底动态报送专题行动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 2),6月底前报送专题行动总结。
请各设区市确定 1 名联络员,于 3 月 10 日前将联络员信息(包含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省厅工程处(传真:0591-87601285,邮箱:fjgcc2019@qq.com)。
附件:
1.监理企业和总监动态监管评价表
2.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职能强化专题行动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 年 3月 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