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筑〔2024〕31号
各设区市住建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保障施工企业合法权益,针对企业反映合同履约评价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闽建筑〔2023〕7号)实施情况,经研究,省住建厅会同省人社厅对合同履约评价数据采集等规则予以优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参评项目管理
(一)完善参评项目范围。纳入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的有效项目,应当是评价季度内在福建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下称“省劳务实名制平台”)的项目状态为“在建”状态累计达到5日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项目“在建”状态季度累计少于5日的,不再计算该项目的合同履约评价分数(项目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被纳入弄虚作假名单管理的除外)。
(二)调整季度分计分周期。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季度分的计分周期,由自然季度修改为自然季度开始前十天到自然季度结束前十天,共3个月整。合同履约评价季度分将在季度分计分周期结束后一天在省劳务实名制平台公布,按照《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1〕22号)要求,于下一自然季度首日推送至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并计入企业每日信用评价分值。
二、健全企业异议处理
(三)增加企业异议事项。对于因省劳务实名制管理平台等非参评企业原因导致评价结果存在错误的,可以按照闽建筑〔2023〕7号文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四)完善企业异议流程。企业对合同履约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在省劳务实名制平台公布合同履约评价季度分后3日内,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收到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请3日内,审核确认后向省住建厅书面申请修正。合同履约季度分数一经推送至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并按规定生效,企业提出的修正申请不予受理。
三、优化监管措施
(五)完善工资专户管理。根据《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闽人社发〔2021〕3号)文件免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项目,即工程造价低于400万元、工期不足3个月、用工人数不超过20人的项目,不考核工资专户开立情况,但企业应当将免于开立专户的佐证材料上传至省劳务实名制平台。
(六)完善考勤抽查机制。优化完善“闽治欠”微信小程序考勤抽查功能,推动考勤抽查工作更加精准、更人性化。在优化提升期间,考勤抽查工作暂停开展,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四、强化项目状态管理
(七)统一项目状态管理。全省工程项目的项目状态统一在省劳务实名制平台进行维护,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管理。任何平台(含泉州市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等政府监管平台)不得通过数据传输的方式变更项目状态。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闽建筑〔2023〕7号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