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厦门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10-14

一、工作背景

  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市住建局在原《厦门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厦建规〔2023〕3号-工)基础上,重新修订《厦门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四)《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五)《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三、主要内容

  1.总则。主要明确目的、制定依据、评价范围频次、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原则等内容。企业注册地在厦门市的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和评价周期内在厦承接房屋市政工程监理业务的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参加,其他工程监理企业自愿参加。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2.信用评价内容。主要规定评价组成部分和计分标准事宜。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评价周期内企业综合技术实力、企业行为评价(含良好行为、不良行为、项目行为)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三部分组成,具体计分算法和指标设置方案由市住建主管部门另行制订公布。

  3.企业信息采集。主要规定评价信息的采集部门、方式和程序。其中,企业基础信息和企业良好行为由企业自行申报;企业不良行为和企业项目行为按照“谁作出、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质量安全机构、造价机构、招投标机构、消防审验机构、建筑废土机构等负责录入;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信用中国”获取本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非本市监理企业可自行向其注册地信用主管部门申请开具公共信用评价结果证明。

  4.信息审核和管理。主要规定信息审核、公示和保存事宜。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及综合评价结果应当在系统上公示和发布,信用信息和综合评价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异议处理。主要规定异议处理部门和有关程序。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评价指标的异议处理,由出具文件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企业项目行为评价指标的异议处理,由市、区质量安全机构负责。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的异议处理,由开具单位负责处理。

  6.评价等级及运用。主要规定评价等级设置及评价结果运用事宜。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评价结果运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招投标领域,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建市政工程建设活动中,建设单位可根据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考量企业信誉和实力。二是在监管方面,监管机构根据企业综合评价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

  7.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对企业和评价人员相关约束行为。

  8.附则。主要规定有效期等补充性规定。本《办法》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链接:https://szjj.xm.gov.cn/zwgk/zfxxgk/gknr/gcgl/202410/t20241011_28949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