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市省、市重点项目提速增效,切实解决我市省、市重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规范和完善招投标机制,确保选好队伍,经研究,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我市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在“福建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上一季度评价分值排名前30名且注册地在我市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特殊项目可由招标人通过业绩、信用综合评分等比选方式另行确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二、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一)投标人资质等级设置原则上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设置,特殊项目可适当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二)设置必要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根据省住建厅闽建筑[2017]39号文件要求设置,特殊项目可结合项目特点,适当调整相应工程特征指标值,但应满足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少于30家(个别专业性强的特殊项目报市政府议定)的要求。
三、健全评标专家选择方式
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
(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招标人从福建省发改委的全省综合性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库人数抽取比例小于1:5的,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补充至不少于25名的相关专业专家,报省发改委批准入库,供招标人抽取。
(二)招标人代表由招标人自行从本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中选定,总数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且不超过2名。选取的人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四、合理采用信用审查标准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未记入项目所在地 “失信黑名单”。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用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特殊项目可不采用,参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试行)》(闽建[2017]5号)中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B类评标办法。
(二)招标文件应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交诚信行为承诺书。诚信行为承诺书内容应包含若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虚假、恶意投诉等违法违规行为,承诺愿意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以及列入“黑名单”的处理决定。
五、增加投标保证金提高投标人违法行为成本
投标保证金统一按招标项目估算价2%设定,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提交。以现金形式提交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至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
六、改进中标候选人推荐方式
招标文件应明确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经招标人查实后,招标人即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即直接依次推荐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无中标候选人可确定为中标人时,方可重新招标。
七、提高业绩核查效率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类似工程业绩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同时,由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所填报的类似工程业绩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业绩弄虚作假的,立即采取处理措施。业绩核查工作不得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
八、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投诉人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是与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且必须实名投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招标人收到的异议件或招投标监督机构收到的投诉件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规定条件的,应予以受理。招标人应对被异议人和异议人、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对被投诉人和投诉人同时开展调查,如发现异议人或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
九、强化施工现场人员监管
(一)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承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违约条款予以明确,制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变更及不到位违约金标准。增设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违约条款,违约金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总价的5%~10%范围内列入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监督施工单位履约,对建设单位未能履职的,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报请相关监察、效能部门进行处理。
(二)实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脸模签到制度,通过远程监控施工现场人员每天脸模签到情况,结合企业信用评价措施,对未签到的,无论任何原因,均予以扣分处理,加强现场人员(至少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考评。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考勤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对施工现场人员按月统计到位率达不到50%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十、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招标人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后果的,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将处罚结果上报省发改委,并向社会公开,同时限制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政府投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存在弄虚作假、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或违法分包以及虚假、恶意投诉等违法行为的投标人,一经查实即从重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记录其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二年(情节严重者三年)不得参与我市政府投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招标人依照招标文件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三)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导致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的,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有关规定予以扣分,上报省住建厅并向社会通报,同时限制其一年(情节严重者二年)不得承接我市政府投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十一、其他事项
(一)招投标各方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以省政府或省发改委颁布的认定文件为准;“市重点建设项目”的认定以市政府或市发改委颁布的认定文件为准;“特殊项目”应报请市政府认定。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印发前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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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