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质安监总[2016] 44号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自2016年7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对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等问题提出了一些疑义,为提高动态监管评价工作的准确性,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分部、子分部和分项工程划分及验收问题
1、地下室结构工程划分问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下简称《统一标准》)对地下室结构未明确是划分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还是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为便于基础子分部工程验收和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明确2017年1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其地下室底板以上结构应划分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在此之前开工的工程项目划分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或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均可,但具体划分应在工程施工前予以明确。
地下室结构工程或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在地基子分部工程和桩基础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按照《监管办法》附件1-1第1.2.5条规定予以记分。
2、桩基础工程划分问题。(1)对于地下室或底层为连体结构上部是若干塔楼的工程项目,可以有两种划分方式,但应在工程施工前予以明确:一是把整个工程项目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上部塔楼划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工程,则桩基础工程可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要求按一个单位工程确定试验桩数量且一次性进行桩基础工程验收;二是把整个工程项目按塔楼布置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则桩基础工程应分片段划分到相应的单位工程中,每片段按单位工程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要求确定试验桩数量,并按划分单位工程所对应的片段分别进行桩基础工程验收。(2)对于基础范围大的单位工程,可以按照变形缝将桩基工程分片段验收,但每一片段桩基础应按一个单位工程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确定试验桩数量。未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试验桩数量不足的,分别按照《监管办法》附件1-1第2.1.4款和第2.1.8款规定予以记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桩基础工程验收地方标准与《统一标准》不一致问题。对于《福建省建筑文件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对桩基础工程的划分和验收要求与《统一标准》不一致问题,明确桩基础工程按照《统一标准》规定划分为分项工程,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但参加人员、签章等应执行《管理规程》相关规定,验收记录汇总到基础子分部工程。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按照《监管办法》附件1-1第1.2.5条规定予以记分。
4、主体结构工程验收问题。对于因混凝土试件未达到龄期无法进行混凝土强度评定,从而造成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未能按规定组织验收就进入砌体工程等后续工序(不会完全隐蔽混凝土结构的工序,以下同)施工的问题,明确砌体工程等后续工序施工前应对相应的混凝土工程除混凝土强度外的其他内容进行中间验收,且设计单位需参加。抹灰工程等可隐蔽结构工程的工序施工前应进行混凝土子分部工程和相应的砌体工程验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按照《监管办法》附件1-1第1.2.5条规定予以记分。
以上第2、3、4点所涉及工程项目均指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
二、混凝土竖向构件带模养护
混凝土带模养护可以解决混凝土表面失水过快和内外温差引起的混凝土结构裂缝和混凝土强度降低等问题,因此《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规定地下室底层和上部结构首层柱、墙混凝土前期养护需采取带模养护。省厅为了加强混凝土质量控制,在《监管办法》第2.2.11条中规定框架柱、剪力墙等混凝土竖向主要受力构件要配置两套及以上模板,否则对责任人(责任单位)分别给予记分,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能够带模养护三天及以上,避免出现上述质量问题,第2.2.11条规定的另一目的是防止因过快拆除竖向构件模板及其构件周边的支撑稳定体系而造成坍塌事故,且造价中已综合考虑了两套模板的问题,因此各地务必从严掌握。对于竖向主要受力构件没有按规定配置两套及以上模板的,按照《监管办法》附件1-1第2.2.11条规定予以记分;如果被记分人(单位)提出异议,且能够提供竖向主要受力构件带模(包括金属模板、塑料模板)养护三天及以上的确切证据,可不予以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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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