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住建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19-10-23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

关于推进住建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建筑之乡”县住建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试点培训机构。符合有关要求(附件1)的培训机构可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试点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2)。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经实地调研考察、遴选的方式,确定本地区试点培训机构名单,并于10月31日前将试点培训机构名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信息登记表》上报省厅,由省厅统一向社会发布,供有需求的企业和人员自主选择。

  二、统一培训标准。按照“谁培训、谁负责”原则,培训机构应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参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育等方式组织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每个专业岗位培训不少于40学时。完成相应培训后,须通过“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统一抽取试卷组织进行测试,对测试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测试场所应满足计算机考试的配备和考务监管要求。

  三、落实继续教育。取得培训合格证后的从业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2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岗位知识不少于22学时。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学习。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源库和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平台选学的课程计入学时。鼓励培训机构探索高效实用的教学模式,推行网络教育培训,或组织在项目现场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四、优化培训服务。省建设人才与科技发展中心要尽快完善“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相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服务功能,做好与住建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充分利用系统平台,为企业、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提供便利服务。各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培训报名、培训收费、测试、证书发放和继续教育确认等环节,统一通过“福建省建设从业人员综合服务平台”办理,实行全过程无纸化服务和管理,并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要求为培训测试合格人员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书,供培训机构或培训测试合格人员自行下载、打印或查询。

  五、做好原证书衔接。对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到期时,按要求通过继续教育的,予以换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电子)。因《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建办人〔2018〕60号)政策原因造成证书过期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后予以换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逾期未完成继续教育或未换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其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自动注销。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原则上由原承办培训考核机构或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统一换发。

  六、加强监督管理。省建设人才与科技发展中心受省厅委托,负责具体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质量管控,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申请培训机构审核把关,加强培训过程监督指导,组织开展不定期抽查,对问题突出的培训机构要重点监督检查和甄别处理。对在培训、测试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机构要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清出培训机构名单,积极营造良好的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生态环境。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

     2.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信息登记表

     3.《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

     4.《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

     5.《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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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办人〔2019〕1号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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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