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通常行为评价实施事项的补充通知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19-12-10
为规范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通常行为信息采集工作

关于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通常行为评价实施事项的补充通知
闽监管协[2019]16号

各监理企业:

为规范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通常行为信息采集工作,我协会于2016年12月23日印发《关于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通常行为评价实施事项的通知》(闽监管协[2016]56号),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内企业的监理业务收入由省监理协会每年统一调用住建部监理统计报表数据录入评价系统,企业在提交统计数据后,应整理监理业务收入的银行对账单、发票、业务合同等佐证监理业务收入数据真实性的资料,建档以备核查。省外企业申报在闽监理收入时,除提交发票外,还应随附对应的银行对账单和业务合同。在核查过程中,如有发现统计数据不实申报的,其监理业务收入按实际额录入评价系统予以计分,同时按《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通常行为评价表》第4.3.9条款规定予以扣分。

二、企业的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以最高得分计取。企业在提交工程质量类奖项加分信息后,同一工程项目若获得更高工程质量类奖项的,企业应在该奖项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相关采集信息。逾期提交相关采集信息的,加分有效期2年将从获奖文件发文之日起算。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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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