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
行为记录和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评标行为,加强评标专家日常管理,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指,评标专家违反评标行为规范要求,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尚未构成违法违规、犯罪的行为;以及违反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要求的行为。
上款所称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登记、认定、处理、公开及考评,适用本办法。
评标专家评标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行为规范适用招标投标法、有关评标专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综合指导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工作。
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具体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和处理,填写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认定表。
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见证、记录本场所具体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建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登记工作制度,填写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登记表。
省经济信息中心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设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名单。
第四条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考评实行记分制。
第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分值记分:
(一)接到评标通知确认参加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每次记10分;
(二)超过抽取终端设定时间到达评标规定区域,迟到30分钟(含)至60分钟的,每次记5分;超过1小时的,每次记10分;
(三)未按规定存放手提包,手机、电脑、智能手表等各种通讯工具,以及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的,每次记15分;
(四)不熟悉电子评标操作系统,影响评标工作的,每次记5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怠于履行评标职责,存在不独立评标、敷衍应付、简单套用其他评标专家意见、结论、不集中精力评审投标文件等情况的,每次记10分;
(六)以不评标、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故意拖延时间等方式,索要超过规定、约定的劳务报酬的,索要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好处、财物的,每次记10分;
(七)评标过程中随意离开评标室、随意进出其他评标室的,每次记10分;
(八)记录、抄写、夹带与评标相关的内容,私自将评标的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每次记10分;
(九)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或异议处理工作的,每次记 10分;
(十)不配合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工作的,每次记15分;
(十一)其他违反评标规定的不良行为,每次记10分;情节严重的,每次记20分。
第六条 以下文书中认定评标专家存在办法第五条行为的,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可直接认定为不良行为,并记相应的分值:
(一)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三)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
(四)有效的公证文书。
第七条 评标专家违反专家库日常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改委认定为不良行为,并按分值记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记10分;
(二)未能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中正确填写或及时修改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单位等信息的,记10分;
(三)参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违反现场管理、考场纪律的,记10分;
(四)其他违反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的行为,每次记10分。
第八条 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开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或收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有关人员反映后,应及时与被发现、被反映的评标专家等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提出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分建议,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监督平台)及时填写、提交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登记表。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有关人员应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登记工作。
第九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有关人员发现评标专家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在该场次评标结束后当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填写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反映表。
第十条 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项目投诉、举报、信访处理及其他监督检查工作中,自发现评标专家不良行为或收到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的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登记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和处理,通过监督平台填写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认定表。
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配合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审核、调查、认定等工作。
第十一条 违反评标规范要求不良行为认定表由监督平台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监督平台提出异议;认定部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的,或者经答复维持不良行为认定的,自异议期满或作出答复之日起不良行为认定生效。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认定生效后,于3个工作日内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站、监督平台向社会公开。
不良行为记录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评标专家姓名、不良行为表现、处理结果、处理依据、作出处理日期、作出处理部门等。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公开期限为一个月。期满后,信息转为后台记录保管,提供历史公开记录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首次被认定不良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
评标专家被认定不良行为,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分数达到15分及以上的,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分数达到20分及以上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在一个年度内累计分数达到30分及以上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评标专家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被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认定3次以上不良行为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承担违法违规责任,受到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罚,根据评标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尚未达到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受到暂停评标资格超出6个月处罚期限的,以其暂停期限为准执行。
评标专家按上款处理的,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站、监督平台公开,纳入不良行为名单。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记录、登记、认定、处理、公开等相关材料及音视频等应妥善保管、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 根据《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单位要做好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的公开、汇总、教育、档案管理等工作,配合开展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后的相关处理工作,以及日常管理类不良行为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在监督平台上建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登记、认定、处理、公开电子系统,推动线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处理。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第三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有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权限,符合《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监督平台完成对接的,对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的见证、记录、登记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