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厦门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有关精神,结合建设工程行业实际,我局制定《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2007年制定的《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同时废止。
厦门市建设局
2020年3月5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相关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做到监管与服务并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厦门市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相关企业及有关负责人进行的安全生产工作警示通报或约谈。对涉及党委系统领导干部的,按照《厦门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警示通报,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事故多发等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相关企业进行公开通报。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相关企业的有关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 警示通报和约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
第五条 警示通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警示通报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被警示通报单位应按通报规定的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 实施警示通报的情形: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30天内连续发生2起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呈现明显上升趋势的;
(三)发生典型事故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四)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通报的情形。
第七条 实施约谈的情形和对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主要负责人: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主要负责人;
2.30天内连续发生2起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分管负责人:
1.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性质恶劣的,约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分管负责人;
2.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性质严重的,约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分管负责人;
3.重大隐患整改不力、逾期未整改完成的,约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分管负责人;
4.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责任严重不落实的,约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分管负责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代建)等单位有关负责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1.在建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2.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隐瞒或谎报事故、事故处理不落实的;
3.发生包括火灾、中毒、各类坍塌,以及塔吊、施工电梯、施工脚手架倒塌等恶性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被工程监管部门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含局部停工),有关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必要时,可同时约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分管负责人。
第八条 存在约谈情形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约谈建议,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向被约谈人发出约谈通知。
约谈通知应明确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接受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九条 约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委托分管领导召集;约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分管负责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负责人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
约谈项目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
约谈可根据需要邀请新闻媒体、专家、公众代表列席参加。
第十条 约谈一般程序:
(一)召集人宣布约谈纪律、约谈事项。
(二)被约谈人就约谈事项作检查说明,提出相应整改措施。主要包括反思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分析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及事故教训等情况,汇报下一步将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三)相关人员(专家)对约谈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四)召集人作总结发言,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具体约谈会务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约谈应指定专人记录并经被约谈人确认,形成约谈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被约谈人应认真落实约谈整改事项,并于约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或未按要求对约谈事项落实整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不代替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07年制定的《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警示制度》、《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建设局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2.厦门市建设局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附 件 下 载:
·厦建工〔2020〕29号附件.doc
福州中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0.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