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0-04-03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于2020年2月28日经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的政策解读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于2020年2月28日经厦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4月1日起施行。《若干规定》分五章共三十四条,主要围绕建筑外立面设计、装饰装修、改造、维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相应制度设计。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主要体现三点:一是建筑外立面关乎城市“颜值”。一个城市的颜值,除了生态、人文颜值外,还高度仰赖于城市建筑外立面颜值。当下,我市正在加快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加强建筑外立面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亮化美化、整治改造,进一步提升我市“颜值”,既必要且迫切。二是巩固成果、总结经验的需要。过去五年,市、区加大建筑外立面整治提升改造,成绩斐然,既大大提升了城市“颜值”,又提升了市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为巩固整治提升改造成果、总结成功经验,并将之上升到法规层面,实有必要。三是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和保障安全。将建筑外立面管理从政府令形式上升至立法层面,强化法律责任,既能有效遏制增量违法行为,又能稳妥整治存量违法行为,有助于守好建筑外立面的安全底线,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内容

1.明确监督管理的体制机制

一是按照市级统筹协调、区级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市资源规划局是建筑外立面设计的主管部门,市建设局是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的主管部门,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从源头上规范,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市建设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划定建筑外立面管理的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组织编制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技术导则等。

2.明确规范管理的要求

目前,严重影响我市建筑外立面“颜值”的主要因素是阳台封闭、空调室外机和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管线的布设以及未定期清洗粉饰。《若干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明确规定,如关于防盗防护安全设施安装,参考外地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明确规定防盗防护安全设施不得超出建筑外墙(外沿)设置,平置安装;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临街一侧外立面确需安装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的,应当内置安装等。

为确保落实,《若干规定》从管理责任人、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方面加以规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若干规定》从建筑外立面整体风格协调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新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造型、风格、色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体现地方特色。对于管理责任人自行实施的改造,《若干规定》规定了改造需要办理的手续、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和档案移交等内容,确保建筑外立面改造依法有序进行。

3.明确管理责任人及其管理责任

为切实扭转当下管理责任人不明确、“不作为”“乱作为”的局面,《若干规定》在明确管理责任人的基础上,强化了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一是明确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为建筑和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业主以及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建筑外立面,建筑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建筑为多个业主所有,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代理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的代理人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备。

二是明晰管理责任。为强化管理责任人的责任意识,《若干规定》首先规定了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开展日常检查,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进行清洗、粉饰、修缮、修复等维护;其次规定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建筑外立面使用的有保质期的材料和饰品按时检查和更换;及时对表面残损、剥落或者装饰材料脱落的建筑外立面进行修缮;对出现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设施以及饰品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坠落。建筑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区住房主管部门报告;再则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可以对阳台封闭以及空调设备、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等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安装进行统一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依法督促有关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实施;此外,规定了管理责任人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4.强化法律责任

针对当前建筑外立面管理中法律责任不明晰,难以落地执行的问题,《若干规定》在认真厘清问题、乱象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加大建筑外立面违法装饰装修行为整治力度,同时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若干规定》对违法装饰装修、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不履行维护义务等行为设置了罚则。比如违反阳台封闭、空调外机、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等设置有关规定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未办理施工手续的,擅自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由所在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改造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同时还规定了管理责任人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若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清洗、粉饰、修缮、修复等维护义务,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相关政策文件链接:http://js.xm.gov.cn/gzdh/csjs/tzgg/202004/t20200401_2435746.htm 

附 件 下 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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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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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