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我办对涉及人防工程建设与平战结合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核清理。经清理,以下9份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合作为人防行政管理依据,经2021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予以废止。
1.《关于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准入市场的通知》(闽人防办〔2009〕43号);
2.《关于实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验规程的通知》(闽人防办〔2009〕65号);
3.《关于人防工程建设暂乙级监理资质标准和申请、受理、审批的通知》(闽人防办〔2011〕61号);
4.《关于加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和规范市场经营活动的通知》(闽人防办〔2012〕39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的通知》(闽人防办〔2012〕75号);
6.《福建省人防工程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闽人防办〔2012〕191号);
7.《关于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管理办法(试行)》(闽人防办〔2012〕193号);
8.《关于严格落实人防防护设备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闽人防办〔2013〕14号);
9.《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闽人防办〔2013〕174号)。
特此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