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的工作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有序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各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和省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习总书记对广东提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深化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创新和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整体效益。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研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方法,探索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组织方式的改革路径,全面整合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业务,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点骨干单位;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技术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全面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积累经验;推动工程咨询服务加快与国际工程管理模式接轨,为我省工程咨询服务单位转型发展,以及积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二、实施部门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筹负责,具体工作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项目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把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优先采用的建设工程组织管理方式,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总体策划咨询、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及验收移交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委托给一个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应带头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积极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二)支持企业转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本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积极向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转型,鼓励相关单位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建立和完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创新管理和技术手段,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
(三)明确资格要求。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程咨询、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一项或多项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注册执业资格,学习借鉴香港经验,鼓励注册建筑师在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发挥主导作用。
深化粤港澳建筑服务合作,支持取得内地资质资格的港澳企业和人士参与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并发挥主导作用。在前海开展香港工程建设管理模式试点的基础上,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自贸区应推广前海经验,允许港澳政府部门遴选的企业和专业人士,经自贸区有关部门备案后,在自贸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从业,特别是参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四)探索委托方式。各地应积极探索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委托方式。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内容不包括前期投资咨询的,可在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法不需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采取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以及投标人拟从事该项目的方案、报价、相关业绩、人员构成、新技术运用(如BIM技术咨询应用)等因素确定评标标准和办法。
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其他咨询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负责,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的其他咨询业务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探索计费模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应由委托双方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服务范围和内容进行约定,可按照所委托的前期咨询、规划、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等取费分别计算后叠加。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应列入工程概算,各专业咨询服务费可分别列支。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可探索实行基本酬金加奖励方式,对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所节省的投资额,鼓励建设单位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六)完善制度建设。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与全过程工程咨询相适应的招投标监督、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档案整理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广州、深圳、珠海确定试点单位和试点项目后,应于2017年10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以根据建设单位授权,在相应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建设单位签章,但依法依规必须由建设单位签章的工程文件,仍应由建设单位独立签章或由建设单位与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共同签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研究制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范本和合同范本。
四、实施步骤
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7年7月至2017年8月)
1.开展专题调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和已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进行专题调研,制定各地的试点工作方案。
2.确定试点单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单位的资质等级、综合实力、社会信誉和相关业绩,选取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单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鼓励相关单位向工商注册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单位试点。
3.确定试点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取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建设项目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原则上珠三角各市安排不少于5个工程项目,其他市不少于3个)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应优先选择代建、工程总承包、PPP等项目作为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原则上应为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报送情况,统一发文,公布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试点单位和试点项目。
(二)实施阶段(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试点推进过程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总结,确保试点项目顺利进行。
(三)总结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试点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梳理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问题,研究现行相关制度的适用性和改进意见,为全面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提供相关政策建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项目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做好政策指导工作,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着力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有效推进。
(二)建立评估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试点工作评估机制,组织行业专家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为试点项目的推进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三)落实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处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开。
(四)发挥协会作用。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大力培养专业人才,提升单位和从业人员服务能力。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围绕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市场供求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
(五)加强信息报送。建立全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试点工作定期信息报送制度,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2018年3月底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