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视局、数字办(大数据管理部门)、沿海港口中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宣传办、经发局、交建局、农业农村局、数字办,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
近年来我省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建设取得较好成效,但离上级要求、广大市场主体期盼仍有差距。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的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发改委牵头会同各行业监督部门制定了《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要层层传导压力,推动思想认识到位、责任分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对反映的问题盯住不放,对工作不落实问题,进行约谈、通报,直到问题解决为止;工作进展情况、创新性做法和成效,请及时报告上级行业监督部门并抄送省发改委。
联系人:郭征 0591-87063581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21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要求,制定我省贯彻落实工作方案。
一、严格规范招投标制度规则制定
(一)严格控制总量。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维护全省招投标行业制度规则统一的要求,原则上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不再另行制定新规则,能通过修订完善现有文件解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各县区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招投标制度规则文件。﹝责任单位:省市县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海渔、广电局、数办、能源监管办等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11月底完成,持续推进﹞
(二)规范制定程序。确需制定新文件,应进行必要性评估,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应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新制定文件应征求本级招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新制定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相关部门备案。(责任单位:省市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确保合法合规。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不得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设置歧视性要求;不得与上位法抵触,包括随意扩大招标范围、改变招标方式和程序,排斥、限制外地企业在本地参加投标,限制招投标市场主体自主权等。开展专项清规工作,确保清理后保留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具体清规工作措施见附件1)。(责任单位:省市县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11月底完成,持续推进)
二、推进全流程电子招投标
(四)推动远程异地评标。进一步扩大远程异地评标项目范围,推动县级分中心开标、设区市评标模式常态化;积极探索部分设区市与兄弟省份设区市开展跨省域远程异地评标。﹝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下同)负责。2021年底基本实现﹞
(五)推进电子保函应用。推动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对接各类依法依规设立的金融机构电子保函开具系统,实行开放无歧视对接,不得收取对接使用费;提升电子保函数据推送质量,确保电子保函应用规范、统一、快捷、安全。(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负责,省经济信息中心配合。2021年底前完成)
(六)完善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推进招投标交易电子档案存储、调阅、管理、应用制度建设,确保音视频档案6个月实时调阅,音视频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其他资料保存期不少于10年,探索推进无纸化档案管理,推进电子档案有效利用,提高大数据分析质量。(责任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负责,省经济信息中心配合。2021年底前完成)
三、提升招投标活动行业监管水平
(七)推动各监管部门履职到位。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监管职责。加快落实农业农村、能源、广播电视等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标后监管,未建立标后监管系统的尽快建设,已建立标后监管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功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八)全面开展在线监管。使用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监管平台),开展全流程线上监管工作,规范招投标全过程监督(重点监督内容详见附件2);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投诉,并公开处理结果;指导督促招标人依法及时答复处理有关主体提出的异议;发挥行刑衔接机制,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根据大数据分析提交线索加强监管;建立省市县三级营商环境问题转办、督办机制,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核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县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配合。2021年底基本实现。持续推进)
(九)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设招标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系统,建立抽取项目库、监督人员名单库,明确抽取办法,对招标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在线监管平台大数据分析疑似违法违规线索较多的项目,提高抽取比例和频次,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省市县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负责,省发改委、经济信息中心配合。2021年11月底前完成首次随机抽查)
(十)加强信用监管。完善行业招投标领域信用制度规则,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归类、共享、使用等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联合信用惩戒。(责任单位:省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改委配合。持续推进)
(十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深入开展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精细化监管,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责任单位:省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负责,省发改委配合。2021年底前建立健全制度规则,持续推进。)
(十二)加强评标专家监管。依托在线监管平台开展评标行为大数据分析,推动行业监督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监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县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安厅配合。持续推进)
四、强化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支撑
(十三)完善大数据分析功能。提升数据采集汇聚质量,优化大数据风险预警模型,多维度多角度多方法分析,提升分析精准度和质量,为提高行政监督效能提供技术支撑。(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省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2021年底前分析效能明显提升,持续推进)
(十四)优化线上投诉功能。开展线上投诉功能评估,及时跟进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线上投诉监管要求,进一步优化投诉流程、顺畅投诉渠道、简化操作界面,完善线上投诉功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省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配合。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五)提升营商环境线索征集系统功能。开发完善全流程线上问题线索受理、转办、处理、反馈、公开公示功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省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配合。2021年7月底前完成)
(十六)推进主体信用库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主体信用库,加强招投标活动市场主体基本情况信用信息采集,其中信用信息应采集工程领域招投标信用信息以及其他领域的信用信息。(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省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七)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电子签名系统、评标专家评标费用结算系统、评标专家不良行为登记系统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省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附件:
1.招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措施
2.招投标全过程重点监督内容
附件1
招投标领域制度规则清理工作措施
一、清理原则
(一)严格控制。按照应减尽减、能统则统的原则,对省、设区市(包括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两级保留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实行总量控制和增减挂钩,避免边清边增。各县(市、区)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招投标制度规则文件。
(二)全面清理。要全面清理涉及招投标内容的文件,既要清理专门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文件,也要清理其他涉及招投标内容的文件。
(三)强化约束。清理整合后保留的招投标制度规则,列入目录公开后作为监督依据,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
二、清理内容
(一)清理对象
集中清理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示范文本。
(二)清理内容
1.违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任意扩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
2.不正确适用“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条款,变相规避招标。
3.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直接委托国有企业实施,实行所有制歧视,规避招标。
4.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备案、收费,或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
5.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程序,增加、减少招投标环节。
6.设置不合理资格审查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7.设置本地企业名录库或各类变相性质的本地企业名录库,要求投标人必须在本地企业名录库内,或必须是本地企业,才允许投标或予以加分。
8.要求或变相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要求投标人在本地备案,或者给外地企业备案设置苛刻条件,或者要求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
10.违法违规干预招标人自主权,导致招标人合法权利受限、负担加重,包括但不限于干涉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干涉招标人选择投标保证金递交方式等。
1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简单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2.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另行指定招标公告及其他招标信息的发布媒介。
13.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营商环境建设、与上位法冲突的。
三、清理职责及有关要求
(一)责任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报印发部门确认后清理;以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印发机关确认后清理;各级发改部门、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负责本级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以联席会议名义印发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负责清理;相关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有关要求
1.进度安排。县区级发改部门、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应于10月底前废止或提请政府废止招投标制度规则文件,填写“清理情况废止表”(详见附件1-1),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设区市发改部门、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于11月上旬完成清规工作,分别填写“清规情况统计表1”“清规情况统计表2”(详见附件1-2、1-3),报送省发改委、省级行业监督部门;省级行业监督部门于11月中旬完成省本级清规工作,汇总省、市级行业部门清规情况,填写“清规情况统计表3”(详见附件1-4),报送省发改委。其中,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或以省、市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起草部门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意见并经印发部门确认后,在上报表格中备注确认情况。
2.公布目录。2021年11月底前,经清理后保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省发改委牵头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省级行业监督部门网站专栏公布目录和全文(或网址链接),方便市场主体查阅;规范目录动态更新,设区市发改部门、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新制定、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或牵头起草由市政府、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统一由设区市发改部门汇总报省发改委列入目录后动态更新;省级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新制定、修改完善的规范性文件(或牵头起草由省政府、政府办名义印发的文件),报省发改委列入目录后动态更新;新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牵头起草部门报省发改委列入目录后动态更新。
3.加强组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招投标制度规则清理工作作为招投标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此项清规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清规成效,避免边清数量边增,避免边清问题边出,切实做好招投标法治环境建设,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提高市场主体获得感。
附件:
1-1.清理情况废止表
1-2.清理情况统计表1
1-3.清理情况统计表2
1-4.清理情况统计表3
附件下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