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防办,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落实省纪委监委《关于我省人防系统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及纪检监察建议》,加强防空地下室审批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入审批系统。防空地下室审批融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一部分,实行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所有审批事项必须入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做到一窗受理,规范审批,不得“体外循环,线下办理”。
二、严格依法审批。防空地下室审批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8〕84号)、《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人防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人防办〔2019〕17号)规定要求执行,做到“以建为主、应建尽建”。特别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项目,要切实把握好只有符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条件的项目,才享受到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减免优惠。对于符合修建人防专业队、人防医疗救护工程的项目,要按照相应建设标准进行修建,切实防止把人防专业队或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审批为人员掩蔽工程,把人员掩蔽工程审批为人防物资库工程。
三、明确审批时限。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人防部门主动服务,对设计方案及后续施工图设计提出应建面积、抗力等级、战时功能等告知意见;在施工许可阶段,防空地下室设计通过联合审图机构审查后,实行并联审批。此阶段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时限为2个工作日。
四、注重节点监督。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点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的主要节点。其中,对涉及人防工程结构安全和防护功能等重要部位设置的质量控制点是专项检查节点,须由质量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其它节点实行每半年不定期抽查一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专项检查,且又未对监理单位发送的《人防工程质量控制点检查图像资料记录表》提出意见的,专项检查视为通过。
五、创新监管方式。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创新监管方式。鼓励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电子图像报审等监管模式,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减轻企业负担。
六、规范竣工验收。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要按照《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审改〔2019〕3号)要求,人防主管部门参加由住建部门牵头组织的联合竣工验收。联合竣工验收前,防空地下室要按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和有关人防技术标准完成建设,并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未成立监督机构的暂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专人负责)负责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对质量负监管职责,对于验收通过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质量监督报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及时复核实际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实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金额等备案相关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可文件。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