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强化招投标活动过程监管,提高招投标活动效率,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我局对前期印发的招投标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结合实际进行补充完善,制定《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即日实施,现解读如下:
《通知》共十六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招标人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参考招标代理机构在“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的信用评价分值及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明确组织开评标活动的招标代理人员
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条件备案时须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安排表,开评标现场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应为项目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安排表上列明的人员,不得由其他人员组织开评标活动。
三、明确招标人主体责任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招投标活动负主体责任,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通报。
四、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
在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中,存在恶意压价、破坏市场秩序的,或在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扣分,并实施重点监管,纳入“双随机”检查。
五、确定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
对于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模拟清单计价与计量规则计算出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应经财政部门审核。
六、明确工程业绩真实性核查的主体责任
招标人将类似工程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加分条件的,招标人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异议,应当在发放中标通知书之前对中标候选人所填报的类似工程业绩真实性进行核查,如有发现投标人存在业绩造假情况,应及时报告招投标监督机构。招标人未能履行上述核查义务的,行政监督部门将对其进行通报,并报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七、明确招投标违约条款的设置
加强中标人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监督,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人更换的项目管理人员等级不得低于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等级,并明确更换项目管理人员违约金金额。
增设中标人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违约条款,违约金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中载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监督施工单位履约,对建设单位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对其进行通报,并报请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八、相关文件废止
《通知》发布后,《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17]1号)、《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建招[2017]30号)和《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榕建招[2019]10号)同时废止。